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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誕生!7編1260條,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共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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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誕生!7編1260條,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共52條

重磅!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誕生!7編1260條,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共52條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民法典》正式誕生!7編1260條,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共52條


IPRdaily消息: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通過!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夙愿終于得以實現!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重磅!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誕生!7編1260條,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共52條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


一、為什么沒有將知識產權規(guī)定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典》?


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民法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guī)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guī)則;三是內容具有穩(wěn)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guī)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guī)則。


對于《民法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拔覈R產權立法既規(guī)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guī)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guī)則。”


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fā)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范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仍適宜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xù)保留,通過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民法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1]


當前,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修法已處于活躍的階段,5月22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共同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xié)議”,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xié)議的開篇就是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涉及商業(yè)秘密、專利、商標等。其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為了保持《民法典》穩(wěn)定性,暫時不設知識產權編是合理的,在知識產權領域立法修法發(fā)展到相對穩(wěn)定的階段時,借鑒《民法典》立法“兩步走”的策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二、《民法典》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規(guī)定有哪些亮點?


通過對《民法典》結構及條文的初步熟悉,我們不難發(fā)現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規(guī)定主要源于現有單行法律的系統(tǒng)整合,最大的亮點在于直接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


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民法典》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在2013年修改通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侵權行為中懲罰性賠償;2019年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包含了懲罰性賠償的條文規(guī)定;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2020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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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的通知,計劃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項目工作。


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知識產權侵權類糾紛中都將引入懲罰性賠償。這對于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培育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意識,促進創(chuàng)新創(chuàng)意產業(yè)的發(fā)展都大有裨益。


此外,《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網絡侵權責任規(guī)則也是一大亮點,該規(guī)則是對《侵權責任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借鑒完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的網絡侵權責任的特別法。[2]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雖由《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但其實是“網絡侵權責任”的下屬概念,兩者的規(guī)定在主要部分基本相似,存在的區(qū)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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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適用時,《電子商務法》第42—45條既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發(fā)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適用于網絡媒介平臺發(fā)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對于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guī)則的特殊規(guī)定,只能適用于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能適用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的一般網絡侵權責任。這將劃清一般的網絡侵權責任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界限,理順普通法和特別法之間的關系,明晰法律適用界分,有助于司法機關正確進行實踐操作。


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疫情終將過去。《民法典》的通過實施是對私權利加強保護的宣言,在新時代《民法典》法治環(huán)境建設下,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將為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的發(fā)展提供活力,為產業(yè)轉型升級提供創(chuàng)新保護機制,為中國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水平,開拓更廣闊世界市場提供新動能。



腳注:

[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民法典分編結構安排情況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8/27/content_7629177.htm?node=20908&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楊立新.規(guī)則檢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guī)定之網絡侵權責任. https://mp.weixin.qq.com/s/dEb-YkJtB0WR2KGzPp5bjA


附錄: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既屬于民法又與傳統(tǒng)民法有一些不同,雖然知識產權沒有在《民法典》中以獨立成編的行使出現,但《民法典》中有諸多涉及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統(tǒng)計共52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yè)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


第二編  物權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三編  合同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fā)、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strong>


第八百四十六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提出研究開發(fā)要求;完成協(xié)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 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 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開發(fā)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 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 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前款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讓與人或者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許可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許可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知識產權那點事

作者:SHIPA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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