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理產權商標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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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正彤 石金平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權的沖突解決--評格蘭富控股公司和格蘭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訴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安徽格蘭富泵業(y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為了獲得更好的保護,很多企業(yè)將其企業(yè)名稱的核心部分即字號作為商標注冊。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字號審查范圍不同的特點,將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譽的在先商標或者企業(yè)名稱的字號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在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公司注冊,以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謀取不正當利益。遇到此類案件,企業(yè)應該怎么辦?
引言
企業(yè)使用的商標要經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才取得專用權,審查的范圍涵蓋了所有在先商標。企業(yè)名稱則在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企業(yè)名稱權,其審查僅限于地方區(qū)域內在先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實踐中,為了獲得更好的保護,很多企業(yè)將其企業(yè)名稱的核心部分即字號作為商標注冊。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字號審查范圍不同的特點,將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譽的在先商標或者企業(yè)名稱的字號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在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公司注冊,以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謀取不正當利益。此類案件由于不法商人的企業(yè)名稱被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部門合法登記,地方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接受此類案件投訴時,通常不愿意責令不法商人更改被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要求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加以解決,如果該企業(yè)名稱的使用被法院判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商標侵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依據該判決要求侵權人更改其注冊的企業(yè)名稱。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辦理的格蘭富控股公司和格蘭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訴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安徽格蘭富泵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件。
案件回顧
丹麥格蘭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是1945年成立的格蘭富集團的控股公司,設立于2008年,經受讓獲得注冊號為145165,注冊于1981年的“GRUNDFOS”商標。格蘭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注冊號為1629822的“格蘭富”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該商標注冊于2001年。以上“GRUNDFOS/格蘭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國際分類第七類的“泵和閥”等產品。兩公司同屬于格蘭富集團, 格蘭富集團以“GRUNDFOS/格蘭富”為商標生產和銷售的泵類和閥類產品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產銷量居世界前列。
2014年,格蘭富控股公司和格蘭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發(fā)現,位于安徽滁州天長市的一家泵類生產企業(yè)在2009年6月注冊了含有“格蘭富”文字的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該公司將其英文公司名稱翻譯為“Anhui Grundfos Machinery & Equipment Co., Ltd.”,還在其公司網站中展示和銷售突出使用“格蘭富”和“GRUNDFOS”商標的泵類產品,并宣傳介紹其是“格蘭富集團中國核心合作企業(yè)”,誤導相關公眾。同時該公司還在“研磨加工和金屬鑄造”類別注冊了“格蘭富”服務商標。
為制止上述違法行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在2014年9月向安徽滁州天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其使用委托人“格蘭富”商標作為字號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該公司更改含有“格蘭富”商標和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天長市工商局經過執(zhí)法檢查后,最終認定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網站宣稱其為“格蘭富集團中國核心合作企業(yè)”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行政處罰。但是以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經過安徽省工商局預先核準,我方委托人“格蘭富”商標未被評為馳名商標為由,拒絕做出要求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更改含有“格蘭富”商標的企業(yè)名稱的決定。
2015年6月,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變本加厲,以法人股東的身份注冊成立了安徽格蘭富泵業(yè)有限公司,誤導相關公眾。鑒于以上事實,委托人決定對安徽格蘭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安徽格蘭富泵業(yè)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以徹底制止以上兩公司的違法行為。
訴訟策略
代理人研究該案件后決定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鑒于證明我方委托人“GRUNDFOS/格蘭富”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為本案的關鍵,代理人查閱了涉及“格蘭富”商標異議和無效案件的案卷,獲得大量證據,用以證明委托人“GRUNDFOS/格蘭富”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
關鍵證據涉及“GRUNDFOS/格蘭富”兩商標的持續(xù)和廣泛的宣傳,產品的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和排名,贏得的各項榮譽和官方認證,在全國范圍內參與的重大工程,社會捐助,兩商標行政和司法保護的記錄等各方面,這些均證明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且“格蘭富”作為原告在國內實際使用的企業(yè)名稱的字號,亦受到法律保護。依據《商標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企業(yè)名稱登記和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兩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因為沒有獲得被告實際制造和銷售標有“GRUNDFOS”或者“格蘭富”商標的泵類產品的證據,所以侵權人網站在其泵閥類機械產品標注的“格蘭富”和“GRUNDFOS”文字成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和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
此外,因為本案審理需要以馳名商標的認定為基礎,所以審理法院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影響。
法院判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近一年半的審理,在2018年1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行為,應共同承擔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法院除了未認定“GRUNDFOS/格蘭富”為馳名商標外,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均得到支持, 包括認定兩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責令兩被告更改含有“GRUNDFOS/格蘭富”的公司名稱,共同承擔100萬人民幣賠償,在專業(yè)雜志上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
關于兩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定,原被告均涉及相同的經營范圍,原告擁有在先的“GRUNDFOS/格蘭富”商標權和字號,原告以“GRUNDFOS/格蘭富”為商標的泵類產品擁有極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兩被告有搭乘“GRUNDFOS/格蘭富”商標以牟利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兩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定,兩被告在公司網站在泵閥類機械產品介紹中標注“格蘭富”文字,包裝上使用“GRUNDFOS”標識,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被告公司在“研磨加工和金屬鑄造”類別注冊了“格蘭富”服務商標,法院指出,其實際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的“格蘭富”商標并非是對其取得的服務上的使用,兩被告以其持有“格蘭富”服務商標為理由抗辯不能成立。
關于經濟賠償, 法院基于如下事實,支持了原告的責任承擔和損害賠償請求。1. 原告“GRUNDFOS/格蘭富”商標和字號知名度高,美譽度強,影響力廣。2.原告商標指示性強,識別度高;3.被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4.被告經營時間長達7年,實施侵權規(guī)模大,影響廣,包括兩被告注冊資金高達3000萬元和600萬元,占地廣,獲得各種榮譽,公司門前以“格蘭富路”命名道路,在媒體、網站和展銷會等以多種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實施商標侵權的產品和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產品相同或類似,依據司法認定遵從按需認定的原則,無需認定“GRUNDFOS”和“格蘭富”為馳名商標來跨類給予保護。
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庭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判決生效后,兩被告均更改了其公司名稱,并且在行業(yè)雜志上刊登了致歉聲明。
典型意義
該案件中,代理人首先通過地方行政執(zhí)法機構,對侵權人采取查處措施,取得了被告從事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證據。隨后,通過搜集大量證明“GRUNDFOS/格蘭富”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和被告違法行為的證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徹底解決了被告使用“格蘭富”商標和字號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制止了被告在網站產品介紹中使用“GRUNDFOS”和“格蘭富”文字,誤導相關公眾的商標侵權行為。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在專業(yè)雜志上刊登的致歉聲明對其他類似案件的違法者產生六震懾作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正彤 石金平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權的沖突解決(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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