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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某生物公司侵權獲利至少23749224元?!?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2024年2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更新“美國某公司、岳陽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判賠金額2000萬元。
1、訴訟爆發(fā),涉案金額2000萬元
2017年10月25日,美國某公司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一審法院”)發(fā)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岳陽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某生物公司”)、宜昌某藥業(yè)公司侵犯其第200480036105.7號名稱為“內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內切葡聚糖酶的纖維素酶配制品”的發(fā)明專利,美國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
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的行為,即岳陽某生物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宜昌某藥業(yè)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
2.岳陽某生物公司立即銷毀未出售的侵權產品,宜昌某藥業(yè)公司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以及未出售的侵權產品;
3.二被告共同賠償美國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4.二被告共同賠償美國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5萬元。
一審審理中,原告美國某公司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11,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為GC-66、GC-99、GC-863、GC-16、LS-68、LS-98、LS-868、LE-14、SE-8、N-11。此外,原告將變更訴訟請求3為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美國某公司經濟損失1850萬元,變更訴訟請求4為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50萬元。
2、提起上訴,二審判賠較一審多900萬元
2021年5月31日,一審法院就該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金額合計1100萬元:
1.二被告立即停止對涉案發(fā)明專利專利權的侵害;
2.被告宜昌某藥業(yè)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人民幣100萬元,被告岳陽某生物公司對前述賠償金額在人民幣7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美國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隨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原告美國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主要為二被告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改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000萬元。被告岳陽某生物公司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美國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美國某公司承擔。被告宜昌某藥業(yè)公司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在二審中,法院認為依據在案證據,不能將美國某公司主張的所有型號的纖維素酶或宜昌某藥業(yè)公司生產的所有纖維素酶都認定為侵權產品,但可以認定涉案侵權產品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GC-66/99/863、LS-68/98/868型號的產品。
此外,最高院根據宜昌某藥業(yè)公司提供的部分產品型號的財務賬冊,認定岳陽某生物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間,對GC-66、GC-99、LS-68、LS-98四種型號產品的最低銷售收入應為197910204元(約2億),侵權獲利至少23749224元(約2375萬),超出了美國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
2023年12月14日,最高院對該案做出的二審終審判決,對美國某公司關于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同時,最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應予部分改判。
在終審判決中,最高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第一項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第二、三項判決,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美國某公司經濟損失1850萬元及合理開支150萬元,并駁回美國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駁回二被告的上訴請求。
3、提起無效,專利三次被維持有效
據悉,日本某株式會社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美國某公司經日本某株式會社許可取得涉案專利的排他許可和授權。
2017年7月4日,日本某株式會社出具聲明載明,其獲知了上述專利訴訟情況,日本某株式會社決定不就上述侵權行為對任何第三方侵權人(或將來出現的其他侵權人)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美國某公司有權就該專利侵權向該等第三方采取一切法律措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顯示,在雙方訴訟爆發(fā)后,涉案專利一次被自然人程某、兩次被被告宜昌某藥業(yè)公司提起無效審查申請。國知局分別在2018、2021、2022年出具了關于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涉案專利在經過多輪挑戰(zhàn)后仍舊維持有效。
據悉,本案周期長、取證難、維權難,證據較多、事實及案情較為復雜,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隱蔽性,并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參與辦案人員多,工作量巨大。訴訟前后經過6年多的時間,最終于去年年末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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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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