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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匯總數(shù)字商標審查中主要的幾類駁回理由,分析企業(yè)如何申請注冊數(shù)字商標,避免陷入常見誤區(qū)?!?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商晨
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接觸較多的主要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或“文字+圖形”的組合商標。其中,用數(shù)字為商標命名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例如耳熟能詳?shù)摹?-11便利店”“360瀏覽器”“999感冒靈”“58同城”等。數(shù)字商標因其簡潔、記憶性強、易于推廣的特點,愈發(fā)受到眾多企業(yè)的青睞。然而,數(shù)字背后衍生出計數(shù)、計價、時間節(jié)點等特定含義使得其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及注冊會受到《商標法》中多項規(guī)定的限制,從而引發(fā)較高的駁回風險。本文將匯總數(shù)字商標審查中主要的幾類駁回理由,分析企業(yè)如何申請注冊數(shù)字商標,避免陷入常見誤區(qū)。
一、數(shù)字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的情形
1、對商品的重量、數(shù)量特點產(chǎn)生誤認
關于第67750011號“叁佰兩SANBAILIA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203798號
申請商標使用在狗飲料、狗用可消化咀嚼骨頭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反例:關于第70121658號“叁千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43578號
申請商標由文字“叁千墩”組成,其注冊在指定使用的服裝、成品衣等商品上,尚不致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2、對商品的價格特點產(chǎn)生誤認
關于第63312441號“六元液”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343559號
申請商標中包含的漢字“六元”通常用于表示價格之用,故申請商標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反例:關于第61345253號“叁佰 健身 300 SANBAI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322141號
尚無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的價格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反例:關于第27597589號“五元電工WU YUANELECTRICIA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4960號
申請商標由中文“五元電工”英文“WUYUAN ELECTRICIAN”及圖形組合構成,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電纜鋪設等服務上應不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價格產(chǎn)生誤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3、對商品的生產(chǎn)時間特點產(chǎn)生誤認:
關于第70417370號“川粬一九八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15098號
申請商標包含的“一九八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生產(chǎn)時間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反例:關于第38273401號“HZMYC1861 源于1861年”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36729號
并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的含義,進而導致相關公眾對(眼鏡等)商品的質量、產(chǎn)地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亦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本身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含義,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不能成立。
4、對商品的質量特點產(chǎn)生誤認:
關于第64723007號“00'03''”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231872號
申請商標易被理解為“三秒鐘”,使用在指定的醫(yī)用藥膏、醫(yī)用冷卻噴霧等復審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
關于第26830973號“100%不添加酒精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61321號
申請商標含有“100%不添加酒精”文字,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酒精含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
案例分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根據(jù)以上案例可知,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名稱使用,若該數(shù)字的表達形式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重量、數(shù)量、價格、生產(chǎn)時間、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則該標樣屬于禁止使用的情形,商標的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相反地,在健身指導服務上使用“叁佰”字樣、在電纜鋪設服務使用“五元”字樣、在“眼鏡”商品上使用“源于1861年”字樣等不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生產(chǎn)時間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標樣,則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及注冊。
二、數(shù)字作為商標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1、數(shù)字為國家重大歷史事件年份的:
關于第68159344號“獅 1921”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51222號
標樣:
申請商標包含具有政治意義的數(shù)字“1921”,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關于第32769628號“華瓊玉液 1935”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151400號
爭議商標中含有數(shù)字“1935”,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年份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爭議商標中數(shù)字“1935”為“遵義會議”召開的年份,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關于第63119357號“華中科技大學 70周年校慶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0th ANNIVERSARY 1952-2022 70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227614號
標樣:
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作為商標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注:該標識圖形部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在整體外觀上較為近似)
2、數(shù)字為國家重要發(fā)展項目年份的:
關于第64913468號“2049 科技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50160號
申請商標標志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shù)字和其他文字構成,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注:2049計劃為國家級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
3、數(shù)字為重大災害、事故日期的:
關于第59372540號“911”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280652號
“911”是美國紐約世界貿(mào)易中心受恐怖主義襲擊的日期,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
4、數(shù)字為國家重要部隊番號的:
關于第38944669號“8342”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191009號
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注:8342為新中國核武器基地建設部隊番號)
5、數(shù)字為具有公益性質的電話號碼的:
關于第30101626號“FX110.COM”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63619號
申請商標中含有數(shù)字“110”,該號碼屬于特服號碼,系中國大陸及臺灣地區(qū)報警電話號碼,110電話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若申請人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經(jīng)紀等服務上易使一般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或來源產(chǎn)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關于第3064729號“21315”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57978號
“12315”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消費者投訴的電話,已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爭議商標為純數(shù)字商標“21315”,僅與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前兩位數(shù)字順序不同,數(shù)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從而易使消費者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亦將會淡化具有公益性質的電話號碼的識別力,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案例分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根據(jù)以上案例可知,商標中的數(shù)字與我國重大政治歷史事件的年份、重要發(fā)展項目的年份名稱或重大災害、事故發(fā)生日期一致的,屬于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此外,商標中的數(shù)字為國家重要部隊番號或為具有公益性質的電話號碼的,同樣屬于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以上情況的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數(shù)字部分的占比大小通常不在該條款的審查考慮之內。例如在“獅 1921”商標中,即使數(shù)字部分“1921”占比極小,商標最終也會被駁回。
另,對該條款的審查并不限于數(shù)字完全相同標樣,與上述日期或號碼相近似的數(shù)字及標樣亦會被駁回。例如“華中科技大學 70周年校慶”標樣中的數(shù)字“70”本身作為商標使用并不具有不良影響,但經(jīng)過設計后,該數(shù)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中的圖形“70”在外觀設計上較為近似,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類似地,“21315”標樣因與“12315”消費者投訴的電話較為近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三、數(shù)字作為商標使用缺乏顯著性的情形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關于第69907036號“VGD20503”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29140號
申請商標由英文“VGD”及數(shù)字“20503”組合構成,該標識使用在電磁閥等復審商品上,為復審商品的通用型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反例:關于第43947353號“V 85”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21897號
爭議商標由字母“V”和數(shù)字“85”組合而成,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V85”為指定使用“智能手機”等商品上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明確規(guī)定的通用名稱或通用型號,亦不能證明“V85”已成為行業(yè)內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或型號;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V85”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型號或尺寸及其他特點,故爭議商標未構成2019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guī)定之情形。
反例:關于第48363762號“M18”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00291號
爭議商標“M18”經(jīng)過藝術化設計,核定使用在工業(yè)機器人等商品上,未構成對商品型號等特點的直接表示,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2、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重量、數(shù)量的:
關于第63499165號“OZ·60”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69956號
申請商標由“OZ?60”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重量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注:OZ為重量單位盎司的縮寫)
關于第62234740號“拾盞SHIZH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349191號
申請商標“十盞”作為商標使用在冰糖燕窩、燕窩梨膏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數(shù)量等特點,缺乏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其使用在其余商品(調味品、粽子)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
關于第31423061號“半斤捌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12037號
申請商標由文字“半斤捌兩”構成,使用在第30類糖等指定商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重量等特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具有識別意義的顯著性。
反例:關于第19329377號“一克拉 ONE CARAT”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238499號
爭議商標由“一克拉”、“one carat”組合而成,“克拉”為寶石的質量、重量單位,作為爭議商標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樹木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另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樹木等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
3、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品質的:
關于第27741230號“54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130202號
爭議商標“54及圖”僅由普通字體的阿拉伯數(shù)字“54”及圖形組成,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且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度數(shù)、品質等特點。爭議商標已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4、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價格的:
關于第40033516號“酒8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192460號
申請商標“酒8K”使用在“酒精飲料原汁;米酒;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白酒;黃酒”等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價格特點,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關于第61310241號“一折 YIZH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293231號
申請商標“一折 YIZHE”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價格等特點,缺乏顯著性。故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關于第55640100號“二元一次”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92828號
該標志“二元一次”整體含有“兩元錢使用一次”的含義,該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價格特點,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反例:關于第30238676號“1分壇”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11339號
申請商標文字使用在黃酒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價格等特點,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
5、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生產(chǎn)時間的:
關于第42959774號“十月十三OCTOBER THIRTEE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014780號
申請商標“十月十三OCTOBER THIRTEEN”指定使用在第30類糖、麻花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產(chǎn)日期、食用日期等特點,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6、僅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shù)字的:
關于第60749231號“.888”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82391號
申請商標僅由普通印刷體形式的阿拉伯數(shù)字組成,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故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
關于第61212451號“2032”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264103號
申請商標僅由阿拉伯數(shù)字“2032”構成,并無明顯的設計感,整體過于簡單,使用在第9類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反例:關于第31802330號“36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66692號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電子檔):大眾點評網(wǎng)站關于被申請人店鋪“36抹茶”搜索結果截圖;微信小程序截圖;網(wǎng)友評價截圖;被申請人小紅書賬號宣傳證據(jù);小紅書網(wǎng)友發(fā)布的與被申請人有關的筆記;抖音賬號截圖等相關證據(jù)材料。
爭議商標由線條拼接構成,整體雖易被認讀為數(shù)字“36”,但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充分證明數(shù)字“36”系其指定的廣告等服務的次數(shù)的普遍認知,該數(shù)字與爭議商標指定的廣告等服務之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加之被申請人證據(jù)顯示其對爭議商標進行了實際的宣傳和使用,該標識整體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并已成為消費者選購被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僅直接表示指定服務的次數(shù)等特點的情形,亦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其他缺乏顯著特征之情形。
反例:關于第56077536號“2046”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291021號
標樣: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7、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
關于第61991202號“925118”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321186號
申請商標僅由數(shù)字“925118”組成,整體構成及表現(xiàn)形式較為簡單,該標識若使用在燃氣爐等指定商品上,更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是客服電話或產(chǎn)品型號,而不易將其作為商標標識進行認讀,即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關于第45690245號“東外五十六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000361號
申請商標為“東外五十六號”,該商標僅由街道地址簡稱組成,不具備商標的識別特征,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
8、僅為具有促銷特點的日期的:
關于第53025598號“雙十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59430號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廣告”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易將其作為指定服務促銷特點的描述性詞匯或相關服務的宣傳用語而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其作為商標使用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指情形。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經(jīng)可以區(qū)分服務來源,具有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關于第23495779號“六一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113607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僅由漢字“六一八”組成,使用在市場營銷、人事管理咨詢等核定服務上,難以起到商標的標識性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
案例分析:《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若商標標樣為僅表達指定商品的通用型號的數(shù)字或字母及數(shù)字的組合,則該標樣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若不足以證明商標標樣在指定商品上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明確規(guī)定的通用名稱或通用型號,或商標標樣經(jīng)過藝術化設計,不構成對商品型號等特點的直接表示,則可以獲準注冊。
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根據(jù)以上案例可知,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名稱使用,若該數(shù)字僅直接表達了指定商品的重量、數(shù)量、品質、價格、生產(chǎn)時間等特點,缺乏顯著性,該標樣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例如,“半斤捌兩”雖然具有其他文字含義,但其使用在“糖”等商品上,仍主要表達了商品的重量特征,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對比而言,若商標中的數(shù)字與指定使用的商品特點不具有關聯(lián)性或描述性,則可以獲準注冊。例如:在寶石商品上使用“一克拉”字樣缺乏顯著性,但在樹木商品上使用“一克拉”字樣,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
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若商標標樣僅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shù)字或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或具有促銷特點的日期構成,則該標樣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若商標經(jīng)過藝術化設計或經(jīng)過長期、大量地實際使用從而獲得了顯著特征,則可以獲準注冊。
四、數(shù)字作為商標使用與在先商標產(chǎn)生混淆、誤認的情形
1、數(shù)字與在先商標的整體外觀近似,易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關于第50214555號“9937”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301978號
申請商標標樣:
引證商標一、二標樣:
申請商標由阿拉伯數(shù)字組合“937” 及圖形構成,與引證商標一圖形、引證商標二重要識別部分之圖形在構圖元素、主體特征、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關于第70216782號“59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14448號
申請商標標樣:
引證商標標樣:
申請商標所含數(shù)字“59”與引證商標“圖形”在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的“空氣凈化用殺菌燈”等全部復審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性能等特點,或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性能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
反例:關于第26715769號“圖形(指定顏色)”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96875號
爭議商標標樣:
引證商標標樣:
爭議商標指定顏色后申請注冊及使用,并經(jīng)過一定藝術化設計,整體與日期的表達方式“11月11日”已經(jīng)形成一定區(qū)別,并不具有對應性。因此爭議商標能夠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
爭議商標經(jīng)過一定藝術化設計,并指定顏色,整體具有顯著性。引證商標一由“11.11”和外框圖形共同組成。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設計創(chuàng)意、構圖要素、使用顏色及整體視覺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即使共存在類似服務上,亦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2、數(shù)字僅中英文等表達形式不同,但表達的主要含義基本相同,易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廣州小禾詩蔓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華潤三九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粵73民終3734號
《關于第13673704號“三九九潤SANJIUJIURU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標樣:
引證商標標樣:
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被訴標識雖為圖文標識,但按照我國的書寫閱讀習慣,其中的中文文字部分“三九九潤”具有直觀性和顯著性。該“三九九潤”標識完整包含三九醫(yī)藥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第1520414號“三九”注冊商標,與三九醫(yī)藥公司第4777496號注冊商標對比均含有“三九”字樣,且均為上下結構構成,故被訴標識與第1520414號“三九”、第4777496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標識。
關于第48244366號“禾五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201093號
爭議商標僅由普通印刷體漢字“禾五八”構成,引證商標一由阿拉伯數(shù)字“58”構成,引證商標二由阿拉伯數(shù)字“58”構成,引證商標三由阿拉伯數(shù)字“58”和漢字“扶農(nóng)”構成,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未形成明顯的區(qū)別,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應判為近似的商業(yè)標識。
雀巢產(chǎn)品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商標行政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書
(2023)京行終4619號
商評字[2021]第207841號《關于第26912547號“ATW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訴爭商標系由字母“ATWO”構成,有對應翻譯為“A2”含義的可能;引證商標一、六均由字母數(shù)字組合“A2”構成;引證商標三、五、七、八均由字母數(shù)字組合“a2”構成;引證商標二、四、九均由字母數(shù)字組合“a2Milk”構成。各引證商標標志完整包含訴爭商 標標志的對應譯文“A2”,且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若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均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商標數(shù)字部分近似,但整體呼叫、含義區(qū)別明顯,不易產(chǎn)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廣州市五二零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伍貳零攝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粵73民終3746號
被訴標識:“520城市旅拍”“520城市旅拍婚紗攝影”
引證商標標樣:
深圳伍貳零公司的涉案商標為“數(shù)字+文字”的組合商標,其中的文字“婚紗攝影”標示為行業(yè)名稱,故其在涉案商標中的識別功能較弱,其數(shù)字部分的“520”采用的是藝術字體設計,且其中“0”的頂部為“皇冠”設計,“0”的中間的紫色設計使得“0”整體上呈現(xiàn)出左右兩半為男女雙方對視的形象,故涉案商標的顯著性主要在其數(shù)字“520”部分;被訴侵權的“520城市旅拍”及“520城市旅拍婚紗攝影”標識亦是“數(shù)字+中文”的組合標識;將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進行比對,二者存在以下區(qū)別點:1.被訴侵權標識中的“520”數(shù)字均為普通字體,而涉案商標的“520”數(shù)字為經(jīng)過設計的藝術字體,二者在字形上并不相同及近似;2.被訴侵權標識中的中文為“城市旅拍”與“城市旅拍婚紗攝影”,而涉案商標為“婚紗攝影”,二者文字上并不相同,且所涉及的文字均為攝影行業(yè)的術語,識別功能較弱。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中的“520”雖然在讀音及含義上相同,但“520”作為“我愛你”的諧音,是具有特殊寓意的數(shù)字組合,這早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亦為相關公眾廣泛使用,而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之間區(qū)別點1使得二者差異明顯,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難以認為二者之間構成近似,廣州五二零公司對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故其并未構成對深圳伍貳零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關于第17966917號“新聞 360”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98115號
爭議商標標樣:
引證商標標樣:
本案爭議商標由文字“新聞”、數(shù)字“360”組合構成,其中數(shù)字“0”經(jīng)設計表現(xiàn)為一個帶笑臉的圖形。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360”系列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含義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差異,二者共存于市場,尚不致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分析:從外觀上來看,若商標中的數(shù)字與在先商標中的某個元素的形狀、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近似,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則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常見的例子有數(shù)字“9”與英文“Q”、數(shù)字“8”與英文“B”等等。但若商標經(jīng)過藝術化設計,該數(shù)字能夠在設計創(chuàng)意、構圖要素、使用顏色及整體視覺方面與在先商標形成一定差別的,則不構成近似商標。
從表達形式來看,若數(shù)字商標與在先商標僅中文、英文、羅馬、阿拉伯等不同語種的表達形式上不同,但所表達的數(shù)字含義一致,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則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從整體含義上來看,雖然兩商標數(shù)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但若商標整體含義或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則不構成近似商標。
結語
綜合上文所述,若希望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提交注冊申請,通常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自查。首先,應明確該數(shù)字并未表達出對指定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含義;且該數(shù)字并未具有政治性含義,以保障商標的可用性。其次,應明確該數(shù)字不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型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僅表達了商品的數(shù)量等特點;同樣不應過于簡單或者過于復雜,應當具有藝術設計或經(jīng)過實際使用獲得顯著性,以保障商標的可注冊性。最后,應明確該數(shù)字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相同數(shù)字含義、其他文字形式在先商標;不存在與該數(shù)字的視覺效果相近的在先商標。因此,企業(yè)若希望在商標中加入數(shù)字元素,不僅需要考慮在先商標的近似度,更需要廣泛地了解數(shù)字背后所表達出的多種含義,以最大可能性規(guī)避駁回風險。
(原標題: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名稱使用,易產(chǎn)生哪些駁回風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名稱使用,易產(chǎn)生哪些駁回風險?(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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