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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細心一點的“打車族”發(fā)現(xiàn):自己手機中的“嘀嘀打車”軟件,不知怎地變成了“滴滴打車”。殊不知,這一字之差,背后暗藏著一起總額為8020萬元的天價索賠案。
記者近日從杭州中院了解到,這起廣受社會關注,同時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來受理標的額最高的商標侵權案已塵埃落定,經(jīng)過調(diào)解,原告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達成了一攬子商標轉(zhuǎn)讓協(xié)議,妙影公司撤回了對這個案子以及另一個相關商標侵權案的起訴。
當初很多人熟悉的一句廣告詞:“嘀嘀一下,美好出行”的發(fā)布者,是北京小桔公司。這家公司原本用的一款打車APP軟件叫“嘀嘀打車”,用了兩年不到,才又改名為“滴滴打車”。
大家剛剛叫慣了,為啥要改名?原來,北京小桔公司遇到了麻煩:“嘀嘀打車”火了以后,他們才發(fā)現(xiàn),寧波妙影公司早在2012年5月21日,就獲得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批準核發(fā)的商標“嘀嘀”,核定使用類別包括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之后又把使用權轉(zhuǎn)讓給了自家“兄弟”杭州妙影公司。
更麻煩的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還是“同行”:早在2011年8月,杭州妙影公司就推出了一款叫“嘀嘀出行”的下載軟件,后來還有“嘀嘀導航”、“嘀嘀地圖”、“嘀嘀打車”等,主要在杭州地區(qū)推廣。
2014年5月,北京小桔公司把“嘀嘀打車”改名為“滴滴打車”,是因為就在當月,寧波、杭州兩家妙影公司到法院把他們給告了。起訴書中提出的主要訴求是: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權,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錢江晚報、中央電視臺經(jīng)濟頻道等全國主流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8000萬元,承擔20萬元律師費等。
經(jīng)過約一年時間,這起案子于2015年5月在杭州中院開庭。在庭上,原、被告的說法都不一樣。庭審進行了整整一天,當時沒有當庭宣判。
因為訴訟標的額和社會影響都很大,杭州中院的法官專門去請教了省內(nèi)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專家、學者。結(jié)果,專家、學者們的說法也不一致。
杭州市中院辦案法官說,這起案子,從事實認定、侵權行為表現(xiàn)形式、商標使用方式以及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利用手機移動應用程序背景下對商品和服務的劃分等方面的認定上,都對法院審理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確實是前所未有。
“妙影公司在商標權轉(zhuǎn)讓后可免于訟累,專注于自身業(yè)務的轉(zhuǎn)型和拓展;小桔公司在獲得商標權轉(zhuǎn)讓后,避免其在創(chuàng)立之初的決策失誤所造成的損失,杜絕了后患。”杭州中院的辦案法官說,這個案件能調(diào)解解決,毫無疑問是一個“雙贏”的結(jié)果,但這也給新創(chuàng)業(yè)的互聯(lián)網(wǎng)企業(yè)提了一個醒:千萬不能忽視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
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qū)妙影電子有限公司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浙轄終字第12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旭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波市科技園區(qū)妙影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旭華。
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與被上訴人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影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qū)妙影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妙影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小桔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權異議,該院作出(2014)浙杭知初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異議。小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系商標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驮摪付裕F(xiàn)有初步證據(jù)表明小桔公司在其杭州開辦的服務點的店招上使用“嘀嘀”文字商標、且為出租車司機下載安裝“嘀嘀”打車司機版軟件。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公司明確指控小桔公司在上述服務點店招上使用“嘀嘀”文字商標的行為涉嫌侵權,而上述店招位于杭州市沈半路50號,屬于該院轄區(qū),該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另,該案標的額已達人民幣8020萬元,根據(jù)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該院亦享有管轄權。故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公司選擇該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至于被訴行為是否構(gòu)成商標侵權、被訴行為是否系小桔公司實施均有待于實體審理。綜上,小桔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guī)定,于2014年7月20日裁定:駁回小桔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小桔公司上訴稱:浙江省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出具的(2014)杭證民字第1537號公證書不能證明杭州市沈半路50號店鋪系小桔公司開辦或經(jīng)營,亦不能證明小桔公司在該店鋪內(nèi)為出租司機下載安裝“嘀嘀打車”軟件的事實,且公證書照片顯示店招使用的是“嘀嘀打車”文字及出租車卡通圖形,并非“嘀嘀”文字商標。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訴侵權行為主體與侵權行為的關聯(lián)。原審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小桔公司系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工商局登記注冊成立,故本案應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妙影公司、寧波妙影公司均未作答辯。
經(jīng)審查,妙影公司、寧波妙影公司主張小桔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打車軟件、網(wǎng)站、門店、廣告宣傳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將“嘀嘀”用作其打車軟件商標,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項目上的第9243846號“嘀嘀”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于2014年5月8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小桔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嘀嘀”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將“嘀嘀”作為其軟件商標使用,在其網(wǎng)站www.xiaojukeji.com和其他網(wǎng)站或應用下載商店中停止提供“嘀嘀”系列軟件下載,并斷開“嘀嘀”相關軟件的服務器連接等;2.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錢江晚報》、《中國青年報》、人民網(wǎng)、中央電視臺經(jīng)濟頻道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3.賠償8000萬元;4.賠償合理支出20萬元;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公司提供的(2014)杭證民字第1537號、(2014)杭證民字第1596號、(2014)滬徐證經(jīng)字第3802號公證書等證據(jù)能夠初步證明小桔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故原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小桔公司要求移送管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 平
代理審判員 郭劍霞
代理審判員 劉 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莉莉
來源:浙江日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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