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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陸峰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聯想的逆襲-高智訴聯想專利侵權案的“少數派”報告
#在此向孫遠釗老師和龍翔律師對本文創(chuàng)作給予的幫助表示感謝#
2016年5月10日,美國最大的NPE(是指擁有大量專利卻不利用專利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公司)-高智發(fā)明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下稱高智)旗下的子公司高智發(fā)明I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高智I)和高智發(fā)明II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高智II)在美國馬薩諸塞州地區(qū)法院對中國IT巨頭聯想集團(下稱聯想)發(fā)起專利侵權訴訟(1:16-cv-10860-IT,下稱本案),同案被起訴的還有聯想(美國)、LenovoEMC(聯想和EMC成立的合資公司)和EMC(易安信,美國著名信息存儲資訊科技公司,2015年10月被戴爾收購)等公司。
高智在案件起訴狀中認為聯想的Flex system系列的刀片服務器等產品、LenovoEMC的PX4-300D等網絡存儲器設備、以及EMC的所有網絡存儲設備等侵犯了高智擁有的6件涉及服務器技術的授權專利(下稱涉訴專利),涉訴專利分別為US8275827B2、US6775745B1、US8387132B2、US6516442B1、US6968459B1和US9098685B2,具體情況見下表:
從上表可知,本案涉訴專利比較先進和重要,并且原、被告之間的專利技術存在較大的相似度,因此涉訴專利被聯想等被告公司在后的專利申請較多次引用,這種引用涉訴專利(一般為審查員引用)的情況風險較高,因為其在被告公司和涉訴專利之間建立了一種可以追溯和證明的關系,這種關系容易引起高智的關注和跟蹤,因此可能是高智發(fā)現、鎖定被告的重要線索和依據。
在訴訟中高智經常利用這種引用關系來證明被告明知訴訟專利的存在,并進一步指控被告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比如2013年10月的高智訴AT&T等公司專利侵權案(1:13-cv-01668)中,高智指控被告侵犯其擁有的US5963557A、US6370153B1、US6640248B1等專利具有主觀故意時,就是根據被告公司在后專利申請曾經引用了上述3件專利的事實,因此可能高智很早以前就開始關注聯想等公司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當高智在網上發(fā)現聯想等公司公開展示、銷售的相關產品的技術細節(jié)與其擁有的涉訴專利相似或接近后,便發(fā)動了蓄謀已久的上述訴訟。
自從聯想進入美國市場以來,一直受到各方訴訟主體的侵擾,而NPE則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類。據RPXSearch的不完全統計,從2000年至2016年,聯想公司共以被告的身份涉案421起,被ITC調查22次,已經成為全球涉案最多的大陸企業(yè)之一。
現在聯想被全球最著名的NPE—高智公司盯上,似乎已是在劫難逃。其實高智看似來勢兇猛、志在必得,但實際上高智并不是無懈可擊的,聯想可以攻擊高智以下破綻和弱點:
一、高智的原告主體不適格
高智在本案中有兩個“分身”,分別為高智I和高智II,涉訴專利不存在兩公司共有的情形,其中高智I擁有US8275827B2、US8387132B2、US6775745B1專利權,高智II擁有US6516442B1、US6968459B1專利權,因為兩公司均為獨立法人主體,所以高智I和高智II在根本無權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且由于相關專利分屬不同的權利人,被告的數量和被控侵權產品的種類都比較多等原因,會造成當事人法律關系、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侵權認定和責任承擔等方面混淆不清或難以認定,因此被告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法院有支持被告類似請求的先前判例(詳見:高智訴 United States Cellular公司案,1:13-cv-01672)。
如果本案因此被法院駁回,必然會打亂高智的部署,即使其想另案再行起訴,也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可以為聯想爭取到更多寶貴的準備時間。
二、高智在舉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
高智在起訴狀中可能存在舉證缺陷,具體情況如下所示:
圖1:高智訴AT&T案(1:12-cv-00193-LPS)起訴狀截圖
從上圖b段末尾的“attached as Exhibit P ”可以看出,高智在高智訴AT&T案(1:12-cv-00193-LPS)起訴狀中引用相關網頁內容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時,應該是向受理法院提交了固定網頁顯示內容的相關證據,并將該證據列入了證據編號序列,因此該案中高智的舉證方式是比較專業(yè)和規(guī)范的。
圖2:2016年高智訴聯想案起訴狀截圖
從上圖可知,高智在本案中指控聯想等公司相關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時,采用侵權證據全部是直接引用被告網站上關于產品介紹或使用說明的網頁鏈接地址(訴狀中這種引用方式共有18次),從訴狀上看,高智提交的證據只有用來指控被告侵權的6件涉訴專利的權利證明文件(ExhibitA-F),高智應該并沒有將相關網頁內容和形式復制、固定下來并提交給法院,由于相關網頁內容基本上都在各被告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展示,處于隨時可變的狀態(tài),可以輕易被刪除和修改,并且高智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來證明被告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因此高智指控被告侵權的證據不足。
三、高智的訴訟資格可能存在瑕疵
本案6件涉訴專利中的US8275827B2、US8387132B2、US6775745B1、US6516442B1、US6968459B1等5件分別屬于高智I或高智II所有,其權屬未發(fā)現問題,最后一件涉及“用戶靈活認證的方法”的專利(專利號為US9098685B2)的所有權人為ACTIVIDENTITY INC,高智在起訴狀中第18段中宣稱高智I獲得了該專利的許可,但經檢索發(fā)現高智宣稱專利的許可轉讓未經過宣告登記程序,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61條和《美國聯邦行政法規(guī)匯編》第37篇第3.11條的規(guī)定,美國專利實施許可權未經美國專利局登記公告的,不產生對抗第三方效力,因此高智如果不能充分證明其確實取得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權,并且也沒有與專利的所有人-ACTIVIDENTITY INC共同起訴被告,那么高智基于該專利享有的訴訟資格就有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進一步地,在證明高智享有上述專利實施許可權方面,高智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錯誤,具體情況見下圖:
圖3:2016年高智訴聯想案起訴狀疑點截圖
注意看圖3中第17段和第18段的結尾句都指向了第17段介紹的US8387132B2專利(即所謂的“132”專利),這是一個明顯錯誤。因為第18段是在介紹US9098685B2專利(即所謂的“685”專利)的權利狀況,按照常理高智應該在該段結尾將 “685”專利的證明文件列舉為Exhibit F,但實際上高智很有可能對同一項“132”專利提交了兩次一樣的證明文件(Exhibit E和F)。也就是說高智不但沒有提交證明其享有“685”專利許可權的證據(因為沒有該證據的編號),而且很可能也沒有正確提交“685”專利的證明文件,出現這種過于巧合的錯誤,有可能是高智欲蓋彌彰的表現,其對該專利享有的訴訟資格可能存在重大瑕疵。聯想的律師可以針對以下幾個方面展開重點調查:“685”專利的實際許可情況,ExhibitF證據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性、高智是否提交了取得“685”專利許可權的證據及證據真實性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高智此類行為絕非個案,參見2012年2月高智訴AT&T專利侵權案(1:12-cv-00193)的起訴狀,高智在該案中用來起訴AT&T侵權的US5960032A號專利(該專利涉及“高速數據使用中的多個平行擴展比特持續(xù)時間編碼數據傳輸流”技術,當時的所有權人為香港科技大學)也存在類似問題,具體情況見下圖:
圖4:2012年高智訴AT&T案起訴狀的疑點截圖
從上圖可知,根據起訴狀第30段的內容,高智自稱取得了US5960032A號專利(即)的排他性許可權,但實際上該許可行為也是沒有經過宣告登記程序,讓人生疑之處在于,根據起訴狀第29段的內容,高智雖然提交了“032”專利的證明文件(Exhibit H),但通過第30段內容可知,高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其獲得了該專利的許可權(因為沒有該證據的編號),所以高智對“032”專利享有的訴訟資格可能也存在重大瑕疵,高智還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訴權的可能。
四、存在惡意訴訟的可能
根據20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訴 Findthebest.com等案件的判決結果,《美國專利法》第285條“判決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之“例外情形”的裁量權的門檻得到了降低,地方法院從此有權判令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以前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權力裁定例外情形的適用),此舉被認為有利于遏制NPE的濫訴行為,因為原來的美國法律制度之下,NPE的訴訟成本較低,基本上無法律風險,敗訴沒有實際損失,勝訴卻能產生的很大收益;而被告公司不論訴訟輸贏都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官司不但輸不起,而且還很難打得起。因此被肆無忌憚的NPE指控專利侵權后,被訴企業(yè)面臨的負擔和壓力會很大。
本案中高智可能存在原告主體不適格、訴訟資格有瑕疵、未盡到應盡的舉證義務和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問題,并且高智利用本案部分涉訴專利(比如US8275827B2、US6516442B1、US6968459B1、US9098685B2等)又對Netapp、HCC等公司發(fā)起了侵權訴訟,因此高智訴訟主張的合理性受到懷疑,其存在惡意訴訟的可能,聯想可以據此要求高智敗訴時需要承擔己方支付的訴訟費用,該主張如果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且聯想取得了本案訴訟的勝利,那么聯想等公司為此花費巨額訴訟費用將由高智全部或部分承擔,這無疑會將訴訟壓力轉移給NPE,減輕聯想等公司的負擔和加大高智的壓力。
五、聯想擁有令高智畏懼的強大盟友
本案被訴侵權的Flex system系列的刀片服務器等產品涉及的主要技術是由IBM公司提供,聯想此時官司纏身,不論是基于共同侵權責任、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等方面的理由,還是出于商業(yè)合作利益或戰(zhàn)略同盟等方面的考量,IBM都不應該袖手旁觀、置身事外,聯想可以考慮追加IBM為共同被告或訴訟第三人。
聯想如果得到IBM的援助和支持,可以有效提高自身的抗辯實力和勝算,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是IBM作為系統核心技術的供應商可能最了解被訴侵權所涉及的元件,并擁有證明聯想等公司不侵權所需的技術信息;另一方面是IBM可能知曉一些非常好的能將高智相關專利無效掉的技術,比如IBM的GB2329499A可能可以用于無效US9098685B2、IBM的GB2204161A等5項專利可能可以用于無效US6775745B1,IBM的US5740438A可能可以用于無效US8387132B2, IBM的EP449420A2等3項專利可能可以用于無效US6516442B1,IBM的US4644493A可能可以用于無效US6968459B1。
IBM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術和業(yè)務解決方案公司,通過上文表1可知,IBM申請的很多專利與高智擁有相關專利比較相似或接近,IBM應該比較熟悉、了解高智的相關專利技術,更為重要的是IBM并不懼怕高智,因為其對高智起訴他方侵權的11件專利(比如US7984081B1、US7757298B2等)提出過雙方復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無效程序,高智似乎對研發(fā)和專利實力頗為雄厚的IBM頗為忌憚,其完全處于守勢,對IBM公司沒有發(fā)起過反擊。
面對全美最大NPE的專利侵襲,一方面聯想等公司需要仔細地將涉訴專利權利要求中的要素與被指控產品或系統進行比較,分析己方被控產品是否存在不構成侵權情形,以及尋找無效相關涉訴專利的理由和證據等常規(guī)應對措施;另一方面,聯想應該充分利用美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確定的審判原則,聯合強有力的盟友,利用自身優(yōu)勢,攻擊高智上述的弱點和軟肋。
綜上所述,如果聯想能做到冷靜面對、充分準備、精準反擊,就完全有可能扭轉局面,逆襲成功。
來源:IPRdaily
作者:陸峰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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