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JEEP公司怒告中山制衣企業(yè),原因是商標侵權
一家是美國著名汽車企業(yè)克萊斯勒,一家是中山的制衣企業(yè),兩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卻因為商標糾紛鬧上法庭。菲亞特克萊斯勒美國有限公司認為,中山某制衣企業(yè)的“AFSJEEP”商標,抄襲和模仿了克萊斯勒公司的“JEEP”馳名商標。
糾紛緣由:制衣企業(yè)注冊商標遭起訴
據(jù)了解,“AFSJEEP”商標是由中山某制衣廠于2008年7月24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T 恤衫、內(nèi)衣、童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頭巾。但就在這個商標被核準注冊不久,菲亞特克萊斯勒美國有限公司(原克萊斯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巳R斯勒公司稱,該公司的“JEEP”商標除了用在汽車及零部件以外,還在1988年就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25類的衣服、鞋帽、襪子、手套等。
克萊斯勒公司認為,該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遠遠早于制衣廠注冊,制衣廠違反了抄襲和模仿克萊斯勒公司馳名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2012年,克萊斯勒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 AFSJEEP 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5年4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AFSJEEP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制衣廠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AFSJEEP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在法庭上,中山制衣廠向法院提交了“AFSJEEP/戰(zhàn)地吉普”商標檔案、以及該品牌近三年淘寶網(wǎng)、天貓商城銷售數(shù)據(jù)及圖表等證據(jù),試圖證明AFSJEEP商標經(jīng)過大量使用,已經(jīng)獲得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能夠和制衣廠產(chǎn)生一一對應的關系,不會和克萊斯勒的JEEP商標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克萊斯勒公司則認為,該公司“JEEP”商標在中國長期大量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且在汽車、汽車零部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冊的“JEEP”商標已經(jīng)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第35類等類別給予跨類保護。因此,AFSJEEP商標的使用侵犯了克萊斯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2017年4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兩個商標構成近似為由,一審駁回了制衣廠的訴求。制衣廠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制衣廠的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是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
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那么,中山某制衣廠的商標“AFS-JEEP”和克萊斯勒的商標“JEEP”是如何構成近似商標的?
法院認為,AFSJEEP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T 恤衫”等商品與JEEP商標中核定使用的 “衣服、帽子、鞋、圍巾”等商品同屬于第25類商品,而且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類似商品。
AFSJEEP 商標含有“JEEP”一詞,核定使用范圍也完整包含了JEEP商標中的相關內(nèi)容。而且,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在AFS-JEEP申請注冊前,JEEP 商標在所核定的服裝類商品上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當AFS-JEEP商標與JEEP商標共存于各自指定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為其系來源于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
來源:中山日報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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