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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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殷蔚 彭斌慧 鄭汝俊 安徽君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原標題:關于第18921780號“拼多多”商標 無效宣告案之案例評析
近日,一份“拼多多”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在這份裁定中,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即“拼多多”電商平臺所屬公司,下稱拼多多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對第18921780號“拼多多”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但是被國家商標局多處以“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jù)”為由而裁定維持爭議商標。
那么第18921780號被爭議商標到底長什么樣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再讓我們來看一看拼多多公司的“拼多多”商標什么樣。
這么一看,該爭議商標在大家眼里和“拼多多”商標完全一致。以目前拼多多現(xiàn)在電商巨頭之一的地位來說,想要無效宣告掉一個與自己商標完全一樣的商標并不是一件難事,那么為何該無效宣告卻被國家商標局以“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jù)”為由而裁定維持爭議商標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仔細看下這份無效宣告裁定書。
一、案情總覽
2018年6月1日,申請人拼多多公司對第18921780號“拼多多”商標(即上述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9年4月15日,該申請被國家商標局審理終結,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爭議商標詳情)
(第18921780號“拼多多”商標注冊流程圖)
二、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裁定書,我們可以分析出拼多多公司目前無效宣告失敗的原因:
(一)拼多多公司的引證商標公告在后
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引證商標雖已提出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初步審定,故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其次,爭議商標雖然與引證商標在音、形、義上相似,但是商標近似判斷還需要考慮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相關公眾的注意力以及該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等方面。
在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1類“櫻桃”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1類“樹木”,不屬于類似商品。商標局因此判斷爭議商標并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情形。
由此可知,即使兩個商標在音形義上相似,但由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也有可能各自獲準注冊。對于知名企業(yè)來說,如果自己的商標在其經(jīng)營范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遺漏注冊而被他人搶注,之后該企業(yè)再通過自身影響力去無效宣告他人的搶注商標,并不一定能成功。因此,對于知名企業(yè)來說,補全其經(jīng)營范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注冊意義重大。
(二)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并未損害拼多多在先著作權
在這里,我們需要了解,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一般來說,少數(shù)漢字的排列組合因為缺少獨創(chuàng)性,并不能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和本案裁定書來看,拼多多公司獲得版權保護的應當是“拼多多”的藝術字體形式或者設計的LOGO,其版權保護范圍并不會及于“拼多多”的普通印刷字體,例如宋體、楷書等。
實際上,我國商標局在判斷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時,并不會認為以普通印刷字體注冊的商標侵犯設計字體作品的版權。正因為如此,商標局判斷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對各自客體有著不同的保護范圍。我國《著作權法》并不禁止相似作品的存在,即使是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chuàng)作的相似作品,只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而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范圍及于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正是由于《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對各自客體采取不同的保護策略,才造成了上述情況。
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毫無意義,上述情況只是由于個案的不適用。相反,進行作品版權登記有如下好處:
1.能幫助著作權人確定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避免在今后因為著作權歸屬的問題產(chǎn)生糾紛。享有著作權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須擁有著作權,這樣才能保護作品著作權的合法權益。?
2.在發(fā)生著作權人被侵權需要證明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明。由于著作權自動產(chǎn)生的原則,為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提供了便利。?
3.在進行軟件版權交易,進行版權轉讓、許可使用等活動時,也需要《作品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于作品,軟件的許可、轉讓,有利于軟件作品的傳播和經(jīng)濟價值的實現(xiàn)。更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
4.著作權登記同時還是軟件產(chǎn)品登記的前提條件,登記計算機版權有利于產(chǎn)品在我國境內(nèi)合法經(jīng)營或銷售該軟件產(chǎn)品,并可以出版發(fā)行。?
5.?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企業(yè)創(chuàng)新實力的表現(xiàn),增強企業(yè)市場的有效競爭力。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損害拼多多公司在先域名權
關于域名權,商標局認定,拼多多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其“pinduoduo.com”域名經(jīng)宣傳使用在“櫻桃”等商品或與之類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域名存在一定差異。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拼多多公司在日常生產(chǎn)營銷過程中并沒有把“pinduoduo.com”的域名與“拼多多”商標聯(lián)系起來使用,從而使得“pinduoduo.com”的域名不具有對特定商品指向性。因此,商標局判斷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域名權的損害。
從這點我們可以獲得警醒,對于一些線上企業(yè)或者有線上產(chǎn)品布局的企業(yè)來說,在日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將域名與自己的商標結合起來使用,使自己的域名與自己的品牌具有唯一指向性。例如,京東商城就十分注重將域名與自己的品牌上結合起來使用,在京東的網(wǎng)站上以及京東派送的商品上會大量出現(xiàn)京東的域名與商標,從而使得“JD.com”與自己商標具有唯一指向性,完善了自己的知識產(chǎn)權布局。
(四)拼多多公司主張被申請人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成立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使用有一定的條件,即未注冊商標須先于搶注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且需要具有一定知名度。
本案中,拼多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所指向的服務領域為“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與搶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并不相同或類似,其所提交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訴求。
(五)拼多多公司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成立
在這里,我們先了解一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關于本條第二款的適用條件,《商標法釋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申請人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
至于上述適用條件(2)中提及的“其他關系”,在2017年《商標授權確權規(guī)定》中有著更進一步的明確解釋:“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
(1)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2)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3)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yè)地址鄰近;
(4)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5)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
回歸本案,拼多多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故商標局判定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之情形。
三、案件思考
回顧整個裁定書,相較于法理,拼多多公司被裁定為“無效理由不成立”似乎更多是因為證據(jù)準備不足。在裁定書中也可以發(fā)現(xiàn),“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段文字多處出現(xiàn)。這也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啟示:
首先,在進行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時,大量提交多而雜的證據(jù)并不一定有效,準確而簡練的證據(jù)往往能一擊制勝。
其次,對于企業(yè)來說,商標的保護不僅僅限于《商標法》,對版權、域名的保護同樣可以加強對商標的保護。
最后,如果企業(yè)想要以后做大做強,盡量在一開始就完善自己的商標布局,在日后的使用中也要注意宣傳和推廣,尤其在本次《商標法》修改多次強調(diào)“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下,商標使用日益重要。否則便可能會出現(xiàn)“拼多多”無效宣告失敗的情況。
不過該裁定書并不代表拼多多公司的徹底失敗,拼多多公司是否會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還須等待后續(xù)進展。
四、筆者建議
通過對“拼多多”商標無效宣告案裁定書的研究,針對裁定書中拼多多公司的一些問題,筆者給出如下建議:
(一)拼多多公司可以提交在爭議商標申請前,自己已經(jīng)在“櫻桃”等商品上進行使用的證據(jù)。例如爭議商標申請前拼多多公司銷售帶有“拼多多”商標的櫻桃等商品的文件,以此證明自己的商標在先使用。同時,提交拼多多公司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廣告宣傳、商品交易的證據(jù),用以證明被申請人明知“拼多多”商標而搶先注冊。
(二)拼多多公司可以提交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在“pinduoduo.com”上“櫻桃”等商品的銷售情況。例如“櫻桃”商品銷售量、銷售地區(qū)、銷售金額、用戶數(shù)量等,用以證明其域名已經(jīng)與“拼多多”和“櫻桃”等商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lián)性。
(三)根據(jù)《商標授權確權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對“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解釋來看,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yè)地址鄰近也可以認為存在其他關系。通過商標局官網(wǎng)檢索,第18921780號“拼多多”商標的申請人伏柯營業(yè)地址主要位于四川省,因此拼多多公司可以提交爭議商標申請前其在四川省各市進行經(jīng)營銷售的相關文件,用以證明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
五、結語
通過對上述裁定書的研究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商標無效宣告的復雜性。在商標無效宣告過程中,大公司、知名企業(yè)并不一定意味著成功,其無效宣告申請必須有堅實、有效的證據(jù)基礎,否則便可能會像拼多多公司一樣無效宣告失敗。這便告訴我們,企業(yè)的商標布局必須扎實而全面,莫待亡羊再補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殷蔚 彭斌慧 鄭汝俊 安徽君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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