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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公眾’只能以‘在后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作為判斷主體,即應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防凍劑、剎車液等商品的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strong>
兩種"蜻蜓"分不清怎么辦?法槌定音:混不混淆要“公眾”說了算!
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簡介
浙江紅蜻蜓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紅蜻蜓公司)針對浙江盛杰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盛杰公司)申請注冊的第26291765號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經(jīng)審查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訴爭商標-第26291765號商標
紅蜻蜓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在先申請注冊的第9677160號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引證商標-第9677160號商標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如訴爭商標構成該條款規(guī)定之情形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二是訴爭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三是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但訴爭商標的使用仍會誤導公眾,致使引證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本案中,除引證商標外,原告在第25類商品上還注冊有“紅蜻蜓”“HQTING”、蜻蜓圖形等多枚商標,雖然“紅蜻蜓”“RED DRAGONFLY”及蜻蜓圖形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關系,但從商標使用的角度看,對中文商標的使用所累積的知名度并不必然延續(xù)至其對應英文商標,而需要看二者的對應關系是否已被相關消費者所認可,即只有在相關公眾在中文及其對應英文之間建立起唯一、確定關系時,對中文商標的使用所產(chǎn)生的知名度才能延續(xù)至對應英文商標。
原告提交的宣傳和使用證據(jù)大部分未顯示引證商標,多顯示的為“紅蜻蜓”品牌,相關發(fā)票均顯示為“紅蜻蜓”,原告提交的認馳記錄亦非針對引證商標,而是“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由此可見,原告的“紅蜻蜓”品牌經(jīng)使用已具備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其較少單獨使用引證商標,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紅蜻蜓”與引證商標“RED DRAGONFLY及圖”已經(jīng)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故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經(jīng)使用已構成馳名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判決:駁回紅蜻蜓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通常情況下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后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構成與在先馳名商標跨類混淆;二是在后商標的注冊及使用造成對在先馳名商標的淡化,即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的弱化行為及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丑化行為。
本案中,原告同時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既導致相關公眾將該商標與其在先馳名的引證商標相混淆,也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淡化。
無論是“跨類混淆”還是“淡化”的產(chǎn)生均需建立在“相關公眾”的認知基礎上,而不同商品或服務所對應的相關公眾的范圍并不相同,從而導致其對同一商標是否構成馳名或是否被誤導的認知亦不相同。判斷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應以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的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而判斷是否具有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誤導公眾”的后果,則因為基于混淆或淡化而被誤導的公眾僅可能是“在后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而非“在先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故“誤導公眾”只能以“在后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作為判斷主體,即應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防凍劑、剎車液等商品的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
首先,關于跨類混淆。“跨類混淆”是指相關公眾認為在后商標的所有人與在先馳名商標所有人系同一主體或認為二者具有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將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在后商標與他人在先馳名商標相混淆。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并非不受限制的全類保護,其只能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而保護程度往往與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相關。
其次,關于反淡化。某一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并不意味著其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當然地可以獲得反淡化保護,其要求如果在后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在后商標”時通常雖會想到“在先的馳名商標”,但卻能意識到該商品或服務并非由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有特定關聯(lián),則應認定該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反淡化的保護。具體而言,如相關公眾具有下列三個層次的認知,將可以認定該馳名商標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護:第一,在后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對于“在先馳名商標”與其“所有人”之間對應關系有所認知;第二,在后商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在后商標時能夠聯(lián)想到在先馳名商標;第三,在后商標的相關公眾能夠認識到在后商標與在先馳名商標并無關系。
(原標題:以案釋法 | 兩種 “蜻蜓”分不清?混不混淆要“公眾”說了算?。?/span>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唐蕾 審判第四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兩種 “蜻蜓”分不清?混不混淆要“公眾”說了算!(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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