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chuàng)新的基礎制度”。2023年以來,深圳法院能動履職,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質效,助力深圳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標桿城市。和鵬法君一起來看2023年度深圳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錄
1、路某某與李某甲、李某乙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維某某公司與方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楊某訴A公益基金會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4、林某訴某監(jiān)管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糾紛案
5、某行業(yè)協(xié)會訴A公司侵害商標權、A公司反訴某行業(yè)協(xié)會壟斷糾紛案
6、比某公司訴謝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7、某潮玩公司與A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
8、某技術公司與A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沛某公司訴A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10、A公司訴B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一
路某某與李某甲、李某乙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涉出口的商標侵權糾紛中,直接侵權行為人(發(fā)貨人)的民事審判認定標準應當與行政執(zhí)法認定標準一致。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報關材料中填寫的發(fā)貨人為商標侵權的直接行為人,報關公司或其他主體為發(fā)貨人出口侵權商品提供幫助的,構成共同侵權。
案情簡介
路某某是第241012號、第241081號商標權利人。
2020年11月,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經(jīng)海關出口手提包、鑰匙包等貨物一批。該批貨物的報關資料上均載明發(fā)貨人(賣方)系A公司并加蓋其公司公章,記載的報關公司為C公司,但實際申報公司為B公司。
經(jīng)查驗,發(fā)現(xiàn)侵害路某某上述兩個注冊商標的手提包共487個。海關對A公司作出沒收侵權貨物、罰款人民幣24000元的行政處罰。A公司多次向海關陳述其不是該批貨物貨主,貨主系案外人,由D公司聯(lián)系貨主,委托B公司報關,以A公司名義申報出口可獲取補貼。D公司在涉案貨物被海關查處時,其要求B公司偽造材料,并提供虛假貨主信息。
A公司的股東為李某甲、李某乙,B公司股東為鄭某、楊某,兩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均已注銷。
路某某主張李某甲、李某乙、鄭某、楊某、C公司、D公司等八被告構成共同商標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審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侵權商品的報關資料上均顯示A公司的該批侵權商品的發(fā)貨人,A公司亦接受了海關行政處罰,其屬于海關法規(guī)定的發(fā)貨人。A公司雖否認是涉案侵權商品的貨主,但不能證明侵權商品存在其他真實發(fā)貨人及信息,根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可以認定A公司是侵權商品的發(fā)貨人,構成商標侵權。即使存在真實發(fā)貨人,A公司將自己列為侵權商品報關資料中的發(fā)貨人并獲取出口補貼,其與真實發(fā)貨人亦構成共同侵權。
C公司、B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涉案侵權商品的報關材料,尤其對發(fā)貨人信息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兩者均存在過錯。兩者幫助A公司實施侵權商品出口、報關事宜,構成幫助侵權,應當與A公司構成共同侵權。D公司在海關查處后先要求B公司偽造材料,后又提供虛假的貨主信息,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與A公司、B公司、C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市中級法院根據(jù)各行為人在共同商標侵權行為中的侵權情節(jié)、主觀過錯,判決李某甲、李某乙、D公司共同賠償路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8萬元;鄭某、楊某、C公司對前述債務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民事審判與行政執(zhí)法裁判標準統(tǒng)一的典型案例。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及時了解海關現(xiàn)行管理機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規(guī)定,從報關材料、委托報關手續(xù)、行政執(zhí)法情況三方面綜合判斷、認定發(fā)貨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認定民事商標侵權審判中的直接侵權主體與行政處罰相對人具有對應關系,確保民事商標侵權審判與行政執(zhí)法協(xié)調統(tǒng)一。
案例二
維某某公司與方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在先刑事判決認定的商標犯罪金額對在后民事侵權訴訟不具有絕對的既判力。在后民事侵權訴訟的審理堅持獨立審判原則,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綜合判斷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根據(jù)填平原則合理確定民事賠償數(shù)額,過罰相當,防止因刑、民雙重司法保護導致過度懲戒,給侵權人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負擔。
案情簡介
維某某公司系第21886212號商標權利人。
方某因銷售假冒多家知注冊商標的耳機、充電器、數(shù)據(jù)線商品,情節(jié)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90000 元。方某已繳納全部罰金。在該刑事案件中,方某已銷售假冒相關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為24057元,現(xiàn)場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為12122.3元。維某某公司主張方某構成商標侵權,請求適用法定賠償,根據(jù)被告侵權情節(jié)判令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3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方某賠償維某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駁回維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方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
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承擔著補償、懲戒、預防功能。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侵權賠償金額時,應當平衡前述三項功能,保持必要的謙抑性,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即侵權賠償責任應當追求懲罰的適當性,而不是賠償數(shù)額的妥當性,防止因過度實現(xiàn)利益補償功能給侵權人帶來過度的懲戒功能并造成其巨大的經(jīng)濟負擔。
本案中,上訴人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已達到刑法規(guī)制的范疇,前述生效刑事判決已實現(xiàn)對上訴人較強的威懾、懲戒功能,因此根據(jù)“過罰相當”原則,民事審判對上訴人同一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評判時則應更多的考慮補償功能和預防功能。根據(jù)原告適用法定賠償?shù)闹鲝垼C合考慮以下因素:1.上訴人實施的是銷售侵權行為,并非侵權商品的源頭;2.侵權商品銷售金額較低;3.根據(jù)常理推斷,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不能全部計入上訴人獲利金額中;4.上訴人已執(zhí)行完畢9萬元的罰金刑,為其犯罪行為承擔了一定的經(jīng)濟負累,在一定程度上已起到了限制上訴人重復侵權的預防功能。
綜上,充分衡量刑民立法目的,平衡權利人、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酌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5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審判結果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本案堅持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各訴訟程序獨立審判原則,明確了在先刑事判決認定的商標犯罪金額對在后民事侵權訴訟不具有絕對的既判力,在后民事侵權訴訟應當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綜合判斷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根據(jù)填平原則合理確定民事賠償數(shù)額。另一方面,本案綜合衡量了民事侵權賠償?shù)难a償功能、懲戒功能和預防功能,堅持民事侵權法定賠償?shù)奶钇皆瓌t和“過罰相當”原則,防止因過度實現(xiàn)刑、民雙重司法保護的懲戒功能給侵權人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負擔。
案例三
楊某訴A公益基金會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相較于作為自閉癥患者的作者及其監(jiān)護人,對相關人群藝術創(chuàng)作提供支持的非企業(yè)組織具有更強的締約能力,也明確知悉其將要使用作品的方式,屬于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合同締約方,其意圖獲得使用作品的授權,理應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向作者及其監(jiān)護人闡明授權的具體內容、使用的具體方式。如其要求處于弱勢地位的權利人簽署授權內容模糊的授權書,以求盡可能將使用行為納入授權范圍,具有主觀過錯。在合同約定不明時,應當做出對其不利的解釋,并在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認定其使用作品的行為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楊某系自閉癥患者、經(jīng)鑒定為二級精神殘疾人,其于2015年3月創(chuàng)作美術作品《背影》。2017年8月8日,楊某及其監(jiān)護人共同簽署《某平臺公益日 A公益基金會學員肖像、畫作使用授權書》,載明相關宣傳方有權將本人肖像和畫作用于宣傳公益日活動之目的的所有媒體及媒介上,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聯(lián)網(wǎng)、雜志、報紙、海報、宣傳冊、所有平面印刷媒介、戶內外廣告等。
2017年8月,A基金會與某平臺公益聯(lián)合推出活動,公眾向某項目捐款一元,即可獲得涉案畫作的電子版。同日,A基金會發(fā)行相關作品集,收錄涉案作品。A基金會運營的抖音賬號發(fā)布了介紹項目活動視頻,短暫出現(xiàn)涉案作品。楊某提起訴訟,主張前述行為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害;被A基金會抗辯主張,被訴作品使用行為已經(jīng)獲得作者及其監(jiān)護人的授權,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
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獲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并不能當然阻卻作品使用行為的違法性,應當根據(jù)具體的授權內容認定被訴行為是否在許可使用范圍之內,超出授權范圍的使用行為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對于僅限定作品使用目的,但未明確作品具體使用方式的概括性授權,如通過合同解釋方法仍無法確定被訴使用行為是否屬于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的相關使用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A基金會、A工作室屬于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合同締約方,且明確知悉其將要使用作品的方式,其意圖獲得使用作品的授權,理應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向作者及其監(jiān)護人闡明授權的具體內容、使用的具體方式。但其要求處于弱勢地位的權利人簽署授權內容模糊的授權書,以求盡可能將自身的使用行為納入授權范圍,具有主觀過錯,在合同約定不明時,應當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其使用行為應當認定為超出授權范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令A基金會、A工作室賠償楊某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維權開支525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自閉癥人群的著作權保護、公益基金會等非法人組織運作規(guī)范等問題,涉及概括性授權所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確立以下裁判規(guī)則:在僅限定作品使用目的而未明確作品具體使用方式的情形下,如通過合同解釋仍無法得出被訴行為是否屬于明確許可的權利范圍,則應當直接認定相關使用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案例四
林某訴某監(jiān)管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糾紛案
裁判要旨
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已賦予知識產權被侵權人就侵權事實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知識產權被侵權人在其與侵權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已確定之后向行政機關舉報侵權行為,要求行政機關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的,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行政行為是否對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實質影響,不影響被侵權人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利害關系認定。
案情簡介
林某于2020年11月向深圳市政府熱線12345舉報某中學涉嫌侵犯其著作權,某監(jiān)管局于五天后受理,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調查。2021年10月,某監(jiān)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12月,某監(jiān)管局向林某發(fā)送短信,告知某中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違法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決定對某中學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區(qū)政府或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6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2017年5月,林某以某中學的教師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追加該中學參加訴訟,后法院判決某中學賠償林某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該判決當事人已自動履行。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林某作為舉報人,對其舉報的查處結果享有知情權,但某監(jiān)管局對某中學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不會對林某與某中學侵權賠償?shù)膫鶛鄠鶆贞P系產生任何法律的或現(xiàn)實的影響,換言之,林某對某監(jiān)管局的查處結果不具備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也即林某不具備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其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應予駁回。林某提起上訴。
市中級法院認為,林某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被侵害,屬于受害人,其向某監(jiān)管局舉報的目的是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故林某與某監(jiān)管局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故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投訴舉報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享有訴權的問題。在投訴舉報人已被認定屬于知識產權被侵權人,且民事侵權債權債務已確定并履行的情況下,不應僅以行政行為不會對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實質影響為由,即認定其與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該裁定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三合一”和行政訴訟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制度功能和價值,體現(xiàn)了從嚴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案例五
某行業(yè)協(xié)會訴A公司侵害商標權、A公司反訴某行業(yè)協(xié)會壟斷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知識產權權利人作為原告起訴被告未經(jīng)許可使用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反訴原告的起訴屬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的,可以合并審理。
2.一般商標因法律、政策需要必須使用于公共領域,或者因長期、大量使用在公共領域使相關公眾對其產生特定聯(lián)系的,該商標承載了公共利益,對其保護應充分考量其公共屬性。商標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拒絕他人的合理商標許可使用申請的,屬于濫用其商標權,其行為有可能構成壟斷。
案情簡介
某協(xié)會是由深圳市從事某行業(yè)的相關企業(yè)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深圳市教育局的監(jiān)督管理和業(yè)務指導。2006年,深圳市教育局在服裝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第3777541號注冊商標。自2007年起,深圳市教育局作出多份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中小學生應穿著標有前述商標、統(tǒng)一款式的學生校服。前述商標到期后,2021年3月14日,某協(xié)會獲準注冊第28309378號商標,該商標與前述商標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由其會員企業(yè)使用在深圳市校服商品上。
2021年8月,A公司向某行業(yè)協(xié)會申請入會未獲批準,并未經(jīng)許可在深圳校服商品上使用前述商標。某協(xié)會以A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A公司反訴某行業(yè)協(xié)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入會使用商標構成壟斷。
法院審理
市中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邀請深圳市教育局共同對本案進行調解,在雙方的聯(lián)合調解下,某協(xié)會與A公司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某協(xié)會同意A公司加入?yún)f(xié)會并使用涉案商標,承諾制定并公開涉案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雙方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市中級法院在結案后發(fā)出司法建議,建議某協(xié)會除了以合格質量為準入標準外,在其他條件上以最開放的態(tài)度接納所有的意愿服裝企業(yè)加入?yún)f(xié)會參與競爭,深圳市教育局和某協(xié)會對此表示同意。司法建議還對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合法合規(guī)細節(jié)提出了具體意見。
典型意義
深圳是全國首個在全市范圍內統(tǒng)一校服款式和商標的城市,深圳校服如今成為深圳市的亮麗名片。該舉措成功展示了深圳學生的精神風貌和特區(qū)教育的品牌形象。深圳校服商標因必須標注在深圳校服商品上具有了公共屬性,該商標的許可使用規(guī)則進入了商標法規(guī)制的空白地帶。市中級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積極尋找調解合力,邀請主管行政機關深圳市教育局參與調解和協(xié)調,輔以司法建議,從制度上推動深圳校服商標許可規(guī)則的建立和完善。
案例六
比某公司訴謝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知識產權民事、刑事的證明標準不同,相同的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材料,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存在合理懷疑,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可能被認定無罪。在民事案件中由于采用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綜合案件其他情況,仍然可以認定構成侵犯知識產權。
2.在同一案件事實的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中,在另案程序中的自認事實在本案中應依自認規(guī)則判定,即一方當事人在公安偵查、行政查處中,或者在訊問筆錄、現(xiàn)場筆錄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在本案中除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外,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jù)。
案情簡介
比某公司是第3919822號注冊商標、第33452392號注冊商標等的商標權人,其案涉商標曾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周某、劉某甲、劉某乙、李某、聶某、歐某的訊問筆錄中均供述從謝某進貨,謝某在公安機關也就其向上述案外人銷售過相關商品做了相應的供述;公安機關在抓獲周某、聶某、唐某時扣押的物品系服裝類商品,商品上顯示使用了與第3919822、33452392 號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且屬于商標性使用;雖然謝某辯解其向案外人銷售的商品系來源于A公司的去除商標和標識的服裝尾貨,但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一、謝某應賠償比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人民幣 150000 元;二、駁回比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謝某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不同,本案中多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謝某曾經(jīng)銷售涉案注冊商標服裝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謝某上訴稱其銷售的是去除商標和標識的服裝與公安機關現(xiàn)場扣押的貨物狀態(tài)不符,也并無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制度要從系統(tǒng)的角度解決民事、刑事等不同思維方式之間的碰撞及融合,必須清楚界定、區(qū)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中不同的審判方法和審判原則,包括刑事罪刑法定原則與民事類推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與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證據(jù)裁判原則與當事人自認等不同的裁判理念,摒棄絕對化的“先刑后民”程序選擇機制,構建商標類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舉”的程序選擇機制,從而發(fā)揮知識產權民刑雙重保護的更大效能。
案例七
某潮玩公司與A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
裁判要旨
在商標侵權及仿冒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在判斷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時可采取公眾評議活動的方式。公眾評議活動選取公眾的范圍應為相關商品或服務領域的消費者和其他經(jīng)營者,并在隔離狀態(tài)下進行。
案情簡介
某潮玩公司是一家國內知名的潮玩公司,其推出的某系列盲盒具有較高的知名度。A公司在某潮玩公司發(fā)售某系列盲盒后,幾個月內推出了B系列盲盒并對外銷售。
某潮玩公司認為A公司的B系列盲盒商品中的六款,與其某系列盲盒商品中的五款構成近似,會導致消費者混淆,遂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主張A公司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申請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
法院審理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潮玩公司主張權利的某系列五款盲盒商品上市以來,通過宣傳銷售,該五款盲盒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經(jīng)過使用已與某潮玩公司之間建立穩(wěn)定的來源關系,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因此,某潮玩公司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較為穩(wěn)定。
本案是否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取決于被訴行為是否存在較大的侵權可能性,其中爭議焦點為某潮玩公司的五款盲盒商品與A公司的六款盲盒商品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應當以潮玩商品領域的消費者和其他經(jīng)營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在隔離狀態(tài)下比對,同時要考慮到某潮玩公司某系列盲盒商品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谏鲜霰葘Ψ椒?,前海法院對爭議焦點進行公眾評議活動。
本次公眾評議活動在“某潮玩展2023”進行,并由公證處全程公證,采取不記名填寫《潮玩產品調查問卷》方式,接受評議的公眾為隨機邀請的潮玩商品的消費者或經(jīng)營者,調查問卷中向受訪者展示了被控侵權盲盒形象以及B系列的兩幅全款展示圖,未向受訪者展示或提示某潮玩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經(jīng)統(tǒng)計,61%的受訪者認為被訴侵權盲盒是某潮玩公司某系列盲盒,或認為與其有關聯(lián)。
根據(jù)上述公眾評議結果,被控行為在潮玩商品領域的消費者和其他經(jīng)營者中造成了混淆。據(jù)此,被控行為構成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較大的可能性。同時,本案如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某潮玩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某潮玩公司造成的損害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A公司造成的損害,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某潮玩公司亦提供了足夠的擔保。故前海法院裁定A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六款商品。上述裁定作出后,A公司未提出復議,并已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盲盒。
典型意義
本案在認定是否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時采取了公眾評議活動的創(chuàng)新方式,為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以及后續(xù)的侵權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作用。同時,相關公眾的直接參與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混淆判斷的主觀因素,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八
某技術公司與A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于嚴重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在侵權人經(jīng)法院責令提交財務賬冊、憑證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情形下,可以依據(jù)當事人舉證的行業(yè)利潤率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認定侵權產品的利潤,進而結合調取的被訴侵權產品鏈接的銷售金額計算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
案情簡介
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三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藍牙耳機。經(jīng)過長期宣傳和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1年,經(jīng)公證取證,A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網(wǎng)店展示銷售標題包含涉案商標的藍牙耳機,且上述產品宣傳圖片中包含相關標識,部分宣傳圖有標注“官方正品”等字樣,上述產品交易成功的總銷售額為9376718.18元。經(jīng)公證購買,A公司銷售的藍牙耳機并非某技術公司官方產品。
某技術公司主張A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某技術公司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A公司侵權時間長、范圍廣、銷售數(shù)額巨大,且經(jīng)某技術公司投訴后仍繼續(xù)實施涉案侵權行為。A公司侵權情節(jié)嚴重,主觀故意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膬蓚€要件。
關于A公司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某技術公司在庭審中已明確不再追究賠償責任。對于商標侵權部分,某技術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A公司的侵權獲利(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利潤率)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shù)。根據(jù)向電商平臺調取的交易流水,在A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形下,法院依法確認A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金額為9376718.18元。A公司經(jīng)法院責令提交財務賬冊、憑證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雙方均在本案中提供了同行業(yè)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種產品毛利率,在未能精確查明A公司侵權獲利金額的情形下,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依據(jù)上述上市公司中最低的毛利率進行認定,推定被控侵權產品的毛利率為10.46%,并以此為基礎計算A公司侵權獲利為980804.72元??紤]A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及主觀故意程度,法院按照A公司侵權獲利的二倍計算賠償金額為1961609.44元。
一審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具體體現(xiàn)。本案的典型之處在于運用了證據(jù)披露與舉證妨礙規(guī)則,全面分析、闡述了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基數(shù)的認定思路和計算方法,在權利人對其損失及被告獲利舉證難的情形下,通過調取被訴侵權產品鏈接的銷售金額,結合原、被告舉證的行業(yè)利潤率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認定侵權利潤,進而計算侵權獲利金額,為懲罰性賠償中基數(shù)的認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對侵害知名商標的“搭便車”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
案例九
沛某公司訴A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三維標志立體商標侵權的近似性判斷應著重于三維標志本身是否具備顯著性以及被訴侵權產品與三維標志的整體比較。以商品本身的形狀注冊的三維標志立體商標,產品形狀本身設計較為新穎或獨特并不當然認定其具有固有顯著性,認定涉案商標固有顯著性時應當將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部分排除在外,因此,以商品本身的形狀注冊的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通過標識本身產生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固有顯著性往往較弱。此時,通過大量使用是否具有獲得顯著性在以商品本身的形狀注冊的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中占有主導地位,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將品牌知名度與立體商標知名度加以區(qū)分之后,考量在案證據(jù)是否能證明該立體商標所涉商品已為相關公眾熟知,該立體商標是否能指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更著重對被訴侵權產品與立體商標的整體性比對。
案情簡介
沛某公司是第17026087號立體商標 “圖片”、第17026088號立體商標“圖片”、第17026089號立體商標“圖片”、第17026090號立體商標“圖片”的注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手表,均在有效期內。A公司在第14類鐘表上注冊了“圖片”和“圖片”等商標,在多個網(wǎng)店銷售“MEGIR”手表。
經(jīng)比對,A公司生產、銷售的手表與沛某公司的涉案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進行比對,被訴手表與涉案立體商標在時標字體、劍形指針、半圓形表冠護橋、塊狀表耳、表殼的枕形軌道設計等特征均基本一致,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均構成近似。
法院審理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沛某公司為瑞士公司,故本案為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故處理本案糾紛應適用我國內地法律。沛某公司是第17026087號、第17026088號、第17026089號、第17026090號立體商標的專有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未經(jīng)商標權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亦不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A公司侵權產品與沛某公司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經(jīng)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沛某公司訴請保護的立體商標構成近似,且均標有A公司商標。A公司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商,故A公司構成對沛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A公司實施商標侵權的性質、情節(jié)及主觀惡意程度,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沛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合計10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以商品本身的形狀注冊的三維標志立體商標侵權糾紛,實踐中較少見,具有新穎性。本案例提出立體商標的顯著性應從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兩個方面認定,并提出將應當予以排除的部分剔除后著重對被訴侵權產品與立體商標的整體性比對,審判思路清晰,對審理三維標志立體商標侵權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案例十
A公司訴B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含有香港地區(qū)老字號的注冊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亦含有老字號構成相同要素的情形時,應當從嚴限定保護。經(jīng)綜合考量認定使用被訴標識并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商品的來源與權利人有特定聯(lián)系,也不會割裂權利人注冊商標與其服務或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不會減弱權利人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即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權利人不應以其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限制被訴侵權人合理善意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以獲得市場空間,即使用被訴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A公司對第920728號、第10730723號、第18842478號、第18842480號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5類“人用藥、醫(yī)藥制劑、中藥成藥、醫(yī)用藥膏”等。
C公司銷售寶某品牌的艾草艾灸肚臍貼產品,產品外包裝上印有標識,出品企業(yè)為B公司,經(jīng)銷企業(yè)為D公司,生產企業(yè)為C公司。
A公司主張B、C、D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案涉肚臍貼產品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請求判決B公司變更公司名稱,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寶某”。
B公司辯稱:1.其經(jīng)案外人相關公司許可,在相關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0類“醫(yī)療器械和儀器”上使用被訴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2.其經(jīng)案外人關某某授權,有權使用其于1993年1月18日創(chuàng)作完成、1994年8月14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的相關美術作品,屬于對其權利的合法使用。并主張上述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時間及發(fā)表時間早于A公司權利商標的申請時間,香港寶某品牌在香港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內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法院審理
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在構成要素上與A公司主張保護的四個權利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兩者相同的部分在于均包含相同的“寶某”文字,呼叫上相同,但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A公司有特定聯(lián)系,與涉案四個權利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認定理由包括相關公眾對于“寶某”的認知情況、B公司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歷史淵源及主觀意愿、A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等。綜上,二審改判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含有老字號的注冊商標,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高,體現(xiàn)了對老字號標識的充分保護,對粵港澳大灣區(qū)一體化法治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示范效應。
來源:深圳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