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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濰坊瑞馳公司在其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了相似商標,并取名“雷軍電動”,小米公司訴至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使用標識及“雷軍”二字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40萬元。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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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聚合行為的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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