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行業(yè)行業(yè)廣告法
原標題:視頻廣告屏蔽軟件遭三互聯網視頻網站起訴--浙江首次開庭審理用軟件攔截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片頭捆綁廣告已成為常態(tài),為改善用戶體驗,軟件提供“屏蔽視頻廣告”的功能,受網民歡迎,但對依賴廣告收入維持經營的視頻網站造成生存威脅,由此引發(fā)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是網絡侵權審判中的新類型案件。
“樂網”APP作為“廣告攔截神器”,一度為視頻愛好者帶來福音。今天上午,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深圳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起訴杭州碩文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碩文公司正是“樂網”開發(fā)運營商,其已是第二次在法庭上迎戰(zhàn)視頻網絡“大咖”。8月28日,該院剛剛開庭審理優(yōu)酷運營者訴碩文公司不正當競爭案。這是浙江首次審理利用軟件過濾視頻廣告的知識產權案件。
優(yōu)酷、騰訊、搜狐視頻網站狀告“樂網”
隨著視頻網站的蓬勃發(fā)展,視頻網站的點擊率和影響力與日俱增。一些集聚大量人氣的熱門視頻網站成為廣告商競相追逐的對象,在片頭捆綁廣告也成為常態(tài)。
為改善用戶體驗,軟件提供“屏蔽視頻廣告”的功能,受網民歡迎,但對依賴廣告收入維持經營的視頻網站造成生存威脅,由此引發(fā)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是網絡侵權審判中的新類型案件。
作為“優(yōu)酷”、“騰訊視頻”與“搜狐視頻”的運營者,三家原告公司分別訴稱:其系中國領先的視頻門戶網站,擁有數量眾多的正版高清影視頻道,其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在網站、APP中以及視頻節(jié)目片頭和中間播放少量、短時廣告而收取廣告費;二是用戶開通會員觀看無廣告視頻節(jié)目而支付的會員費。這兩種商業(yè)模式作為提供免費高清視頻節(jié)目的收入來源。
2017年3月15日,三原告發(fā)現,被告碩文公司開發(fā)的一款APP“樂網-廣告攔截,視頻廣告過濾、應用、網頁廣告屏蔽神器”,以“唯一有效攔截全網熱門視頻APP廣告,從此不用傻等1至2分鐘”等進行宣傳。用戶安裝該軟件后,可以完全跳過視頻廣告而直接收看節(jié)目。
三原告均認為,該軟件破壞了其經營收入模式,損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各自訴請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00萬元、合理支出6萬元。
被告抗辯:“免費視頻+廣告”商業(yè)模式沒有合法法益
庭審中,被告碩文公司抗辯:“原告以免費視頻作為幌子,強制用戶長時間觀看片頭廣告,違法在先。被告單純提供一款多功能樂網軟件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被告認為,新實施的廣告法規(guī)定,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fā)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而原告視頻片頭廣告冗長,且根本沒有關閉標志,不可一鍵關閉,其行為不存在合法法益。同時,“免費視頻+廣告”的模式并非視頻行業(yè)唯一模式,在不斷演化中也可以被新的商業(yè)模式顛覆。全球知名視頻網站都不是通過“免費+廣告”模式盈利的,故其合理性并非不容置疑和挑戰(zhàn),應交給市場和消費者進行評判,無需司法特別干預。
對此,原告認為,原告網站有大量采購和原創(chuàng)的影視節(jié)目,由于免費提供給用戶,用戶需要提供對價,彌補原告付出的成本,原告經營模式也是視頻行業(yè)通行的,其合法權益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激辯:屏蔽行為是否符合“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
對于原告指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軟件攔截廣告,是否符合互聯網競爭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雙方展開激辯。
原告認為,被告軟件的唯一功能是攔截視頻廣告,其攔截行為不具有正當性。雖然其技術是中立的,但行為違法。
而被告則認為其針對互聯網上各種惡意廣告的騷擾,基于消費者利益,技術上進行攔截。即使按照“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針對不能一鍵關閉的廣告進行屏蔽,節(jié)約了用戶的帶寬、流量和時間,屏蔽行為具有公益性。
被告說,目前市場上視頻廣告屏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流量分析,識別廣告請求并進行屏蔽,沒有視頻搜索和播放功能。另一種是通過破解視頻網站視頻資源獲取技術,實現類似的視頻播放APP或客戶端,只播放正常視頻而不播放廣告。樂網軟件的工作原理屬于前者,與既往判決中涉及的其他廣告攔截、屏蔽軟件的工作原理不同,沒有對他人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攻擊性的行為,沒有將流量和用戶吸引到被告的產品、服務和網站,更沒有通過被告的樂網軟件來播放視頻節(jié)目和廣告以分流原告的用戶和流量。
對于被告的公益之說,原告認為,被告目前在國內是免費安裝,但其投資主體在國外有盈利模式,即通過與廣告代理聯盟簽署協議,攔截廣告的公司根據是否付費來決定攔截何種廣告?!皹肪W”將來不排除這種盈利模式。
由于三起案件涉及訴訟雙方競爭關系與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及互聯網環(huán)境下視頻服務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與維護等復雜問題,法庭將擇期宣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孟煥良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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