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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1895486號“山村飄香光棍雞”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三
關于第11895486號“山村飄香光棍雞”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05543號
申請人:蒙陰縣光棍雞店
被申請人:山東蒙陰洪勇調味食品廠
委托代理人:山東圍城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5月30日對第11895486號“山村飄香光棍雞”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光棍雞”商標系申請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獨創(chuàng),經過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自己的權利,申請人在炒雞制品、炒雞調料及餐飲服務上分別申請注冊了第3255787號“光棍雞”商標、第3255788號“光棍雞”商標、第10534074號“付家光棍雞”商標、第13269719號“光棍及圖”商標、第13269720號“廣棍雞”商標、第1205497號“廣棍”商標、第12159758號“光棍子雞”商標、第16334915號“光棍雞及圖”商標、第1987337號“光棍雞及圖”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一)、第10534073號“付家光棍雞”商標、第8841112號“光棍雞”商標、第16334837號“光棍雞”商標、第3255786號“光棍”商標、第11809612號“光棍”商標、第16508510號“廣棍雞”商標、第12159756號“光棍子雞”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二)、第1764603號“光棍雞”商標、第1201871號“光棍雞”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三)。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二、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上述引證商標的抄襲、模仿,侵犯了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不應予以注冊。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個地區(qū),理應知曉申“光棍雞”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品牌,其惡意搶注與申請人獨創(chuàng)品牌相近似的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影響,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商標局的在先裁定中已認可了“光棍雞”商標已成為相關消費者用以區(qū)別同類炒雞、調味品及餐飲服務提供來源的標志。四、申請人引證的第3255786號“光棍”商標撤銷不滿一年,爭議商標不應予以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等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商標局異議裁定書;
2、《臨沂日報》、《山東法制報》對申請人的報道;
3、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
4、申請人引證商標的詳細信息;
5、申請人加盟商照片及報紙電視臺等媒體證明;
6、商標局及商評委裁定書;
7、申請人榮譽稱號;
8、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核定使用在第29類、第42類商品及服務上的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系屬不同的生產行業(yè),亦不存在關聯(lián)關系,因此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且,申請人引證的部分商標或申請時間晚于爭議商標,或處于無序宣告程序中,或部分已刪除,尚不能成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二、“光棍雞”經過多年的發(fā)展與宣傳已成為公眾所知悉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各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三、申請人稱其引證的第3255786號“光棍”商標撤銷不滿一年,但如上述可知,爭議商標與其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受該引證商標撤銷未滿一年的限制。
四、爭議商標在申請人的使用及宣傳下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共存于市場不易產生混淆。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相關在先裁定書復印件;
2、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外包裝照片打印件;
3、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參加展會的照片打印件。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寄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提出了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12月1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異議程序裁定予以核準注冊,注冊公告時間為2015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果;蜂蜜;糕點;煎餅;面粉;鍋巴;調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劑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所有,部分商標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或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醬菜、肉、魚制食品等商品上;部分商標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由申請人所有,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餐館等服務上。鑒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我委對于引證商標一、三中包含的所有商標的權利狀態(tài)不再予以評述。
引證商標二中:第16508510號“廣棍雞GUANGGUNJI及圖”商標、第12159756號“光棍子雞”商標、第16334837號“光棍雞GUANGGUNJI及圖”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故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第3255786號“光棍GUANGGUN及圖”商標經我委撤銷復審決定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472期《商標公告》上,已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第10534073號“付家光棍雞FUJIAGUANGGUNJI”商標、第8841112號“光棍雞”商標、第11809612號“光棍GUANGGUN及圖”商標為在先有效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申請人在本案雖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主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其在理由中亦主張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引證的商標近似,且核定商品關聯(lián)密切,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造成市場混淆等。我委認為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遵循按需認定的原則,如雙方商標指定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則可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而無需再適用馳名商標保護條款。故本案應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基礎上,并結合申請人主張適用相應條款審理。
爭議商標為文字商標,由中文“山村飄香光棍雞”組成,其與引證商標二中的商標均包含“光棍雞”或“光棍”,雙方商標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調味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糖果、佐料(調味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情形,不應核準注冊。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食用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兩項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已將“光棍雞”作為企業(yè)字號從事經營活動,并在炒雞制品、調料及餐飲服務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雙方當事人地理位置接近,“光棍雞”本身具有較強顯著性,爭議商標將其完整包含,使用在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申請人相聯(lián)系,從而造成市場上混淆、誤認其來源,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合法字號權益。綜上,爭議商標在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在茶商品上在中國已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或影響及于被申請人。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guī)定的證據(jù)不足,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申請人還援引《商標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并無相應事實依據(jù),我委對此不予支持。另,申請人主張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其引證的第3255786號商標被撤銷不滿一年,爭議商標不應予以注冊。鑒于該條款立法本意為避免新注冊商標商品與被撤銷商標商品同時在市場存在造成混淆而設置,上述商標系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被撤銷,不存在市場混淆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因此,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茶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梁 宇
田益民
張世莉
2017年08月29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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