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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0627264號“這貨有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0627264號“這貨有料”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01037號
申請人:統(tǒng)一企業(yè)(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因第20627264號“這貨有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這貨有料”商標檔案信息
商標局的駁回理由為,該標識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
申請人復審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商標的識別作用與顯著特征,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 ,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類似情形商標的商標信息檔案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這貨有料”用作商標使用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诖耍椅蛏暾埲税l(fā)出評審意見書。
申請人針對新評審意見,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復審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產生不良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又向我委提交了類似情形商標的商標信息檔案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
我委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申請商標“這貨有料”指定使用在咖啡飲料、茶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故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申請商標“這貨有料”使用在特定語境、特定場合下并非貶義詞,但其與通行的價值觀及良好行為規(guī)范相抵觸,整體格調不高,用作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標注冊情形與本案不同,不是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8年01月04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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