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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業(yè)
知聯(lián)社3年前
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陸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二審: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終285號


一審: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28號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陸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將其以16720元購買、用于做飼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號”豌豆種,先后兩次共計20770元銷售給被告人趙某某。趙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是三無產品假種子的情況下,以30660元銷售給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是三無產品假種子的情況下,冒充“中豌九號”種子以42500元銷售給肖某某。該批假豌豆種被5農戶購買后種植。經鑒定,造成農戶損失14萬余元。陸某某、李某某、趙某某分別獲利4050元、11840元、9890元。案發(fā)后,肖某某賠償5農戶損失,陸某某歸案后退賠8萬元,由肖某某賠付被害人。


【裁判結果】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陸某某、李某某、趙某某以假種子冒充真種子予以銷售,使生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陸某某、李某某、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陸某某主動退賠,酌情可從輕處罰。據(jù)此,分別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對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陸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二審中雖又賠償2萬元,但拒不認罪,依法不應從輕處罰,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種子質量和安全關乎農民收入、農業(yè)效益和農村穩(wěn)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處理“農資打假”案件,保持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和打擊力度,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種子系三無產品的假種子依然銷售,坑農害農,社會危害嚴重,本案的處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保障農民權益、服務經濟發(fā)展的職能作用。



二、薛某某銷售偽劣種子、盧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一審: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2019)皖1622刑初141號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盧某某從山東、河南等地購買了大量未經審定的大豆種子,并將其包裝成“農研一號”進行銷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價格賣給周某某189桶,共計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從盧某某處購買大豆種子后,又從山東購買了大量未經審定的大豆種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將上述大豆種子賣給多名農戶,銷售金額共計148480元。經鑒定,多名農戶大豆產量減產13521.15公斤,損失價值55436元。經認定,盧某某、薛某某所銷售的大豆種子均系不合格種子。案發(fā)后,薛某某賠償部分農戶經濟損失279000元并取得諒解,盧某某賠償部分農戶經濟損失83020元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某涉案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告人盧某某涉案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薛某某、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薛某某、盧某某積極賠償受害農戶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薛某某具有前科劣跡,依法對其可以酌定從重處罰。據(jù)此,對被告人薛某某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盧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因認定盧某某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證據(jù)不足,故根據(jù)刑法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盧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體現(xiàn)了不枉不縱、嚴懲犯罪的司法態(tài)度。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通過釋法說理,積極溝通,二被告人均主動賠償農戶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人民法院不僅判處二被告人監(jiān)禁刑,還依法判處相應的罰金,嚴厲打擊損害農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彰顯了對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動從嚴懲處的精神。


 

三、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金大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楊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民初850號


【基本案情】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科公司)為水稻新品種“南粳910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2019年7月19日,高科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支隊舉報江蘇金大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大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江蘇省鹽城市農業(yè)農村局進行調查后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認定金大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楊某某等構成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高科公司認為金大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楊某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侵害其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導致其經濟損失巨大,訴請判令金大豐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四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構成侵害“南粳9108”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四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種子數(shù)量、金額特別巨大,僅已查明的數(shù)量就達到150560斤至160560斤,銷售金額達到393684元,且還存在真假混賣、多次銷售、倉儲巨大,以及種植后雜稻較多等危害糧食安全的嚴重情節(jié)。綜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的知名度較高,侵權人主觀惡意較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等因素,判決四被告停止侵害,考慮懲罰性因素并適用法定賠償確定四被告連帶賠償高科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訴,并主動聯(lián)系高科公司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司法與行政合力保護、嚴厲打擊套牌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為民事訴訟固定了侵權證據(jù),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開具調查令,調取行政機關執(zhí)法證據(jù),并據(jù)此審查認定侵權事實。在認定侵權賠償數(shù)額時,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案情適用法定賠償,并考慮適用懲罰性的因素,對權利人主張的300萬元賠償數(shù)額予以全額支持,取得了維護品種權及種業(yè)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四、深圳市金谷美香實業(yè)有限公司與合肥皖豐種子有限責任公司、霍邱縣保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466號


一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03號


【基本案情】深圳市金谷美香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谷美香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黃華占”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羟窨h保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了“黃華占”水稻種子,該種子系由合肥皖豐種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皖豐公司)生產。皖豐公司曾與金谷美香公司簽訂調解協(xié)議,明確約定皖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銷售“黃華占”水稻種子,如有違反,給予金谷美香公司不低于100萬元的經濟賠償。皖豐公司確認,金谷美香公司以其他銷售商為被告提起的另兩案訴訟中,被訴侵權種子亦系皖豐公司在同一時期生產和銷售的,但皖豐公司在另兩案中并非當事人。金谷美香公司在本案中訴請,判令皖豐公司、保豐公司停止侵害,參照前述調解協(xié)議判令皖豐公司、保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萬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jù)法院委托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杭州)分中心作出檢驗報告,被訴侵權種子與“黃華占”品種一致,皖豐公司、保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故判令皖豐公司、保豐公司停止侵害,皖豐公司賠償金谷美香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保豐公司賠償金谷美香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三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谷美香公司與皖豐公司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達成,所約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就未來發(fā)生侵權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預先達成的一種簡便的計算和確定方法,約定的賠償數(shù)額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不沖突,故對金谷美香公司請求參照調解協(xié)議判令皖豐公司承擔100萬元經濟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綜合考慮皖豐公司侵權行為性質、侵權規(guī)模以及關聯(lián)案件等因素,判決皖豐公司賠償金谷美香公司100萬元經濟損失及5萬元合理維權費用,保豐公司在4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對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約定賠償數(shù)額的審查認定具有參考意義?;谂e證困難、訴訟成本等因素的考慮,本案明確允許將當事人對侵權賠償數(shù)額作出的約定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標準,有助于降低維權難度和簡化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同時,對于同一侵權人在同一時期的侵權行為引發(fā)的一系列案件,因其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具有一致性且難以分割,可在一個案件中一并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五、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與夏某某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469號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知民初23號


【基本案情】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為辣椒“華美105”的植物新品種權人。華美公司通過案外人王某向夏某某微信購買“華美105”種子,王某先后向夏某某及其妻子轉賬315000元,從夏某某處購得辣椒種子。經鑒定,上述種子與“華美105”品種基因指紋圖譜帶型一致,為同一品種。華美公司認為夏某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華美105”辣椒種子,訴請判令夏某某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證處并未對該種子是否來源于夏某某進行公證,華美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公證處封存的種子由夏某某生產和銷售。故判決駁回華美公司的訴訟請求。華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第六條的規(guī)定,品種權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即可。雖然華美公司對收到被訴侵權種子的過程未予公證,但在案的微信聊天和打款記錄等證據(jù)已能印證案外人王某向夏某某購買被訴侵權種子的關鍵事實,如種子種類、數(shù)量、價格、款項支付等,華美公司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經二審法院釋明后,夏某某未能提交任何有效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華美公司雖未提供有關種子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直接證據(jù),但基于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種子系由夏某某生產。2019年11月夏某某曾有“一年出1萬多包,都用好幾年了”的陳述,其行為可向前追溯2年至3年,涵蓋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即“華美105”植物新品種初步審查合格公告日至授權日期間。在向當事人釋明后,二審法院將涉案品種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一并予以審理,并分別確定了數(shù)額,最終改判夏某某停止侵害,向華美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45萬元、侵權賠償數(shù)額45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5萬元,共計10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在品種權人已盡力舉證,在案證據(jù)能夠達到初步證明標準的情形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由被訴侵權人對其舉證不能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彰顯了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公平正義。同時,本案針對侵權人在植物新品種權授權前后的持續(xù)性行為,既準確界定侵權行為,解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又全面保護品種權人利益,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減輕當事人訴累,有效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六、江蘇金土地種業(yè)有限公司與揚州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柏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84號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2143號


【基本案情】江蘇金土地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種業(yè)公司)為小麥“揚輻麥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揚州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日種業(yè)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銷售“揚輻麥4號”侵權種子。戴某某、楊某某系今日種業(yè)公司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并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以零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柏某某,轉讓后今日種業(yè)公司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變更為10萬元。金土地種業(yè)公司訴請判令今日種業(yè)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今日種業(yè)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今日種業(yè)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今日種業(yè)公司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戴某某、楊某某在向柏某某轉讓今日種業(yè)公司股權時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今日種業(yè)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土地種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對該20萬元中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今日種業(yè)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不服,上訴認為其不構成侵權,且一審判決關于公司原股東戴某某、楊某某承擔補充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確。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結合今日種業(yè)公司在侵權事實發(fā)生前后一系列行為的連續(xù)性和目的性,公司原股東明顯存在逃避出資的惡意,其惡意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屬于濫用其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今日種業(yè)公司減資后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產生的侵權之債,今日種業(yè)公司原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謶敵袚a充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民事責任認定具有參考意義。侵害品種權糾紛中,侵權主體往往較多且侵權方式隱蔽,一些實施侵權行為的股東通過惡意轉讓公司股權、虛構債務等手段逃避責任,導致權利人損失無法獲得彌補。本案判決濫用權利逃避債務的原股東對于公司轉讓之前的侵權之債應當在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對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債務的侵權行為人敲響了警鐘。



七、北京北方豐達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平鼎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451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982號


【基本案情】北京北方豐達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為梨新品種“蘇翠1號”在中國除江浙滬地區(qū)外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該品種權使用費包含100萬元門檻費和銷售價格6%的提成費用。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平鼎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平鼎合作社)未經許可對外銷售梨樹苗,經鑒定為新品種“蘇翠1號”。豐達公司公證取證時,平鼎合作社負責人自稱“該基地種植大概14萬棵蘇翠1號”,平鼎合作社認可曾參加政府采購并就該品種成交2.5萬株。豐達公司訴請判令平鼎合作社停止種植和銷售“蘇翠1號”梨樹苗,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萬元。


【裁判結果】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平鼎合作社未經許可對外銷售梨樹苗“蘇翠1號”,其行為侵害了豐達公司在特定區(qū)域內對新品種“蘇翠1號”的獨占實施權,根據(jù)平鼎合作社現(xiàn)有經營規(guī)模和侵權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判決平鼎合作社停止生產、銷售等侵權行為,并賠償豐達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共計8萬元。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綜合考量政府采購事實和成交情況、平鼎合作社自述繁殖規(guī)模較大、“蘇翠1號”品種權實施許可費以及豐達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必要費用,一審法院酌定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明顯偏低,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實現(xiàn)震懾侵權行為的效果,故將一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變更為平鼎合作社賠償豐達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在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時也體現(xiàn)了加大種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神。法定賠償是在難以準確計算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的一種替代方法,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引導當事人通過各種方法盡量查明損失、獲益等情況,切實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簡單適用法定賠償。如確需適用法定賠償,則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當事人舉證難易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的數(shù)額等因素,依法確定合理的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一般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二審逐一列舉分析影響法定賠償適用的具體情節(jié),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彌補權利人損失并切實制裁侵權行為。


  

八、新鄉(xiāng)市金苑邦達富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滑縣豐之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馮某某、項城市秣陵鎮(zhèn)春花農資店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61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497號


【基本案情】新鄉(xiāng)市金苑邦達富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苑邦達富公司)為小麥新品種“偉隆169”在河南省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h豐之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之源公司)未經許可于2020年7月生產、銷售了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項城市秣陵鎮(zhèn)春花農資店(以下簡稱春花農資店)未經許可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金苑邦達富公司請求判令春花農資店停止銷售行為并賠償30萬元,豐之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豐之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行為并賠償30萬元,其股東馮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追償期內,豐之源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生產、銷售了涉案品種的繁殖材料,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春花農資店未經品種權人授權,以商業(yè)為目的銷售了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且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銷售小麥種子的合法來源,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決豐之源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10萬元,馮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春花農資店停止侵害、賠償損失5000元。豐之源公司、馮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偉隆169”小麥品種于2018年1月1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豐之源公司的被訴生產行為發(fā)生于2020年7月,春花農資店被訴銷售行為發(fā)生于2020年9月,本案系金苑邦達富公司對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種權期間,就生產、銷售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主張追償利益,屬于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豐之源公司在臨時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偉隆169”,金苑邦達富公司有權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一、二審判決參照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guī)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綜合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對品種權人的智力成果提供全鏈條的保護,確保其經濟利益得到充分補償。



九、壽光德瑞特種業(yè)有限公司與山東博盛種業(yè)有限公司、湯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初1210號


【基本案情】壽光德瑞特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瑞特公司)為黃瓜“德瑞特79”的植物新品種權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經公證自湯某某處購買取得山東博盛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盛種業(yè)公司)生產的“博盛99”黃瓜種子。德瑞特公司委托檢測公司進行DNA譜帶數(shù)據(jù)比對鑒定,結論為“博盛99”與“德瑞特79”黃瓜種子差異位點數(shù)為0,判定為疑同品種。德瑞特公司訴請判令博盛種業(yè)公司、湯某某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155萬元。


【裁判結果】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德瑞特公司單方委托的檢驗,其檢測過程和檢驗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法院依法委托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進行了植物品種田間對比鑒定,對比結果為經1個生長周期2點測試,測試樣品和對比樣品(德瑞特79)在49個測試性狀中有0個性狀有明顯差異;測試樣品與對比樣品無明顯差異。因博盛種業(yè)公司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故應認定兩者為同一品種。一審判決博盛種業(yè)公司、湯某某停止侵害,博盛種業(y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9.2萬元。博盛種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并獲準。


【典型意義】本案是根據(jù)檢測鑒定意見轉移舉證責任,降低品種權人證明難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雖然對50個基本性狀中的性狀35“果實:表面斑塊分布”未予測試,但其余49個性狀經測試未發(fā)現(xiàn)有明顯差異。在此情形下,法院準確把握接近閾值的侵權認定標準,認定權利人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適時轉移舉證責任,由被告對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在性狀35存在差異點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在被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判令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湖南亞華種業(yè)科學研究院與張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 73 知民初1號


【基本案情】湖南亞華種業(yè)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亞華研究院)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種權人。該品種可以作為母本與父本“R1377”組配,繁育“隆兩優(yōu)1377”雜交水稻。2020年5月,亞華研究院發(fā)現(xiàn)張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進行育種。張某生產被訴種子并被行政機關查處。經鑒定,被訴種子樣品與“隆兩優(yōu)1377”系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與“隆科638S”存在親緣關系。亞華研究院向法院起訴,主張張某擅自使用“隆科638S”進行繁殖制種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請判令張某停止侵害,銷毀繁育的全部侵權種子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賠償經濟損失共50萬元。


【裁判結果】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根據(jù)亞華研究院提交的初步證據(jù),被訴侵權水稻種子具有使用“隆科638S”作為親本繁育而來的極高可能性,在張某未提交相反證據(jù)證明其水稻種子來源于其他親本的情形下,可以認定張某存在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隆科638S”生產另一其他品種的行為。因張某未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的相關證據(jù),且未能對其在三亞市組配繁育雜交水稻行為給予合理解釋,故認定張某的行為屬于未經許可為商業(yè)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屬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一種較為典型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原則,在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存在親緣關系的鑒定意見基礎上,將是否以授權品種作為母本生產被訴侵權種子的事實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最終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侵權成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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