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 知識產權第一新銳媒體
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連接IP變革者
時間:2015年2月26日 地點: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案由: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
案情:2010年,喻德新、佳弘貿易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業(yè)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奮進制刷廠委托中遠公司出口厄瓜多爾的30多萬把油漆刷使用的商標“SOYODA”,與喻德新注冊的商標相同,侵犯其合法權益。該案經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均認定不構成侵權。2014年10月,奮進制刷廠和中遠公司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認為被告惡意注冊他人商標并惡意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726575元。
案情回放
2000年3月27日,厄瓜多爾的SOYODA.SA公司在該國注冊“SOYODA”商標,使用商品為各類刷子,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2003年,喻德新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SOYODA”商標,核定在第21類商品(含刷子、刷制品)上使用,有效期自200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2007年9月22日該商標經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期限至2013年10月13日。
2010年1月10日,SOYODA.SA公司授權奮進制刷廠生產“SOYODA”牌刷子,協(xié)議有效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二年內。2010年10月21日,經喻德新申請,上海海關對奮進制刷廠委托中遠公司出口厄瓜多爾的標有“SOYODA”標識的30多萬把油漆刷予以扣留。喻德新、佳弘貿易公司、佳弘刷業(yè)公司隨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宿遷中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并申請證據保全。該案經兩審法院審理,均判決該批貨物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
2014年10月,奮進制刷廠和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淮安中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惡意搶注他人商標并訴訟,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要求三位被告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726575元。
庭審現場
2015年2月26日下午,原告沭陽縣奮進制刷廠廠長崔某、沭陽縣奮進制刷廠和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喻德新、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業(y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提前來到淮安中院6號法庭。庭前,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是沒有成功。14時35分該案準時開庭。
被告曾經惡意訴訟嗎
原告宣讀起訴狀,提出:“SOYODA.SA公司曾以貼牌加工的方式與喻德新建立外貿關系,授權喻德新使用‘SOYODA’商標,先后8次從喻德新處進口刷子。2002年底該公司中止和被告喻德新的合作關系,轉而委托奮進廠加工毛刷,授權奮進廠加工的產品使用該商標。喻德新明知涉案商標的商業(yè)價值,卻于2003年搶先在中國注冊‘SOYODA’商標用于同類別產品,且注冊后其一直未實際使用該商標,表明其主觀具有惡意?!?
被告代理人辯稱:“我方注冊商標、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以及訴訟保全等行為,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合法行為,而非原告所稱的涉案侵權行為,且客觀上也不存在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和損失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原告方提供了宿遷中院和江蘇高院的民事判決書,以證明被告存在惡意搶注涉案商標,并惡意提起訴訟的事實。民事判決書明確載明:“喻德新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期間在同潤公司任職業(yè)務員,在此期間同潤公司曾與厄瓜多爾SOYODA.SA公司授權公司進行了標有‘SOYODA’牌商標油漆刷的貿易行為,喻德新存在知曉油漆刷上標注‘SOYODA’牌商標的可能,即在國內注冊‘SOYODA’商標存在違反誠實信用惡意在國內搶注的可能?!?
對此,被告代理人說:“判決書并沒有認定被告存在惡意訴訟行為或不當行為的事實認定,只是認定原告不構成侵權?!?
被告代理人提供證據并做了說明:“1.涉案商標的注冊證一組,證明被告注冊的商標為系列商標,并非單一商標。排除我方具有搶注涉案商標的動機;2.原告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申請撤銷被告注冊的涉案商標的申請書、國家商標局駁回原告申請撤銷的決定書、商標注冊證,證明被告依法向國家商標局注冊的涉案商標符合法律規(guī)定,沒有搶注的目的;3.中國商標網站查詢信息,證明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注冊涉案商標,被國家商標總局認定商標無效。”
原告代理人說:“因為該三組證據全系復印件,我方不予質證?!?
損失具體數額如何認定
庭審中,原、被告還對原告的損失具體數額進行了舉證質證。
原告代理人說:“被告搶注后,查封了我方按正常程序出口的商品,造成了貨物滯留海關。訴訟保全中我方又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上述行為造成我方損失倉儲費用以及匯率等損失,共計726575元。”
被告代理人答辯稱:“原告主張的損失為72萬余元,但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證據,其損失只有20余萬元。故原告的主張不符合事實,即使原告有損失,也與我方無關?!?
原告方當庭提供了《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告知書》、《扣留憑單》、《解除扣留通知書》、《聘用律師合同》及發(fā)票,2010年10月31日之前的12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增值稅票據等證據證明損失的依據。
被告代理人當即表示:“聘用律師費用不是必要的支出,對方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原告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是其自制的,應當提供稅務機關加蓋印章的表格。關于增值稅發(fā)票,被告也應當提供稅務機關的證明以及對應貨物出口的明細?!?
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 ?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IPRdaily 趙珍 -------------
? 點擊閱讀原文來知識產權第一個云社區(qū)“知云社區(qū)”互動!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