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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只因提前發(fā)了朋友圈,蘇州設計師四項專利被宣告無效
近日,中國(蘇州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就處理了一件關于專利的糾紛,申請人因為在申請專利前將自己的設計公開,導致了其申請的專利無效。
2019年,蘇州某專利權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向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投訴高新區(qū)某家具店(以下簡稱“被請求人”)侵犯其4項家具外觀設計專利,并現場提交了侵權證據材料。
隨即,保護中心受理后立即成立合議組對案件進行處理,并于當日前往該家具店送達材料,并現場拍照取證調查。
合議組組織雙方進行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請求人提供的公證文書中的證據材料(請求人發(fā)布的抖音視頻作品、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的信息、朋友圈發(fā)布的信息以及微信個人聊天記錄)能否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
審理過程中,被請求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對涉案4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專利無效申請。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依據被請求人提交的公正文書(口頭審理中提交)以及部分補充的證據,于2020年6月10日宣告4項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最終,4個案件以請求人主動申請撤案而結案。
明明應該是自己的專利,為什么最后卻被宣告無效呢?辦案人員介紹,根源還是申請人“太心急”。據調查,本案中4個家具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人王先生在申請日之前就已經通過網絡(抖音視頻、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個人聊天記錄)的形式對外發(fā)布專利產品信息,能夠明顯看出用戶發(fā)布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者推廣產品,符合產品銷售廣告的性質特征。據此,可以認定產品從發(fā)布之日起就處于對社會公眾公開的狀態(tài)。王先生的行為導致了其4項外觀設計專利喪失新穎性,專利權全部無效。辛勤付出而申請的專利,最終竟因自己的提前公開而被核定無效,令人惋惜。
辛勤付出而申請的專利,最終竟因設計者自己的提前公開而被宣告無效,可謂“功虧一簣”。據悉,本案不僅是現有設計抗辯成功的典型案例,同時也是當前網絡技術高速發(fā)展背景下網絡侵權證據收集與認定的參考案例,對專利權人在今后專利申請與維權方面具有很好的現實指導意義。
為什么已取得的專利權會被無效?
通過網絡發(fā)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取決于該文件是否已經處于專利法上的公知狀態(tài)。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對現有技術進行規(guī)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對于公眾是否知曉相關技術信息的評判,只需要公眾具有能夠知曉技術信息的可能性,而不需要真正確定無疑地獲取到該信息,該標準實為一種推定標準,而非法定標準。
對于信息能否被判定為“為公眾所知”,還是要與時俱進,因為在新媒體時代,所有的信息來源發(fā)生了變化,傳播的方式也隨之發(fā)生了變化,變成了以大眾參與,人人互動口口相傳的形式。想要在新媒體時代將這個標準制定好,還是需要深刻了解新時代信息擴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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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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