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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也有著作權!”
表情包,已經成為了很多人網絡交往的必備要素。許多公共平臺、甚至商業(yè)盈利平臺也都將這一習慣延續(xù)到自家的內容制作中,以達“言有盡而意無窮”之效。
但是,你知道嗎?“表情包”也有著作權!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放
上海某青公司是一家新媒體運營公司,以公眾號等社交平臺為核心,并以此作為引流獲利的方式。該公司注冊的“XX爆哥”公眾號每日均發(fā)表多篇推文,在當?shù)鼐哂幸欢ǖ闹龋瑫r提供求職招聘、房產中介等服務。
近期,“XX爆哥”公眾號發(fā)表了推文《危險!一村民燒秸稈差點釀成火災……》。為加強互動性和趣味性,該文中穿插了以某柴犬形象呈現(xiàn)的表情包。該文發(fā)表后,被廣泛傳播。
某陽公司在瀏覽公號時發(fā)現(xiàn),上述推文中使用的表情包圖像和公司持有著作權的系列柴犬表情美術作品形象高度相似。作者廖某創(chuàng)作的該系列形象作為微信表情包廣為傳播,深受廣大網友的喜愛。為保護著作權,廖某對其中部分漫畫形象進行了作品登記。后,某陽公司通過《著作權轉讓協(xié)議》取得該表情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著作權。
廖某創(chuàng)作的系列柴犬表情美術作品
某陽公司認為,某青公司在公號推文中使用該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于是起訴至松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某青公司停止侵害,刪除案涉侵權文章,并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構成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著作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告通過受讓著作權而成為涉案表情包的著作權人。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的推文中,使用了與涉案表情包高度近似的插圖,屬于未經許可而通過網絡傳播帶有侵權圖案的文字作品,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表情包作品,侵害了原告對該表情包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最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青公司刪除涉案表情包作品,并且向原告某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康曉莉
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本案通過嚴格適用《著作權法》關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定,準確認定被告的行為性質,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鼓勵創(chuàng)作,并對社會起到引導示范作用。
一、表情包是否構成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表情包表現(xiàn)的圖案如果在線條、輪廓、表情及整體形象等方面進行藝術化處理,體現(xiàn)出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則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
表情包一般分為原創(chuàng)型表情包和原圖型表情包。原創(chuàng)型表情包直接來源于作者的靈感,是作者根據自己的愛好、想象及表達欲望所創(chuàng)作出的作品,具有很強的獨創(chuàng)性,如“兔斯基”“長草顏團子”等系列表情包,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原圖型表情包是指不進行任何處理加工,直接利用截取的圖像形成的表情包,由于其直接由影視、攝影、美術作品的某個片段形成靜態(tài)或者動態(tài)的圖像,并未進行加工創(chuàng)造,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因此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本案中的表情包系廖某自行創(chuàng)作的原創(chuàng)型表情包,造型豐富而獨特、富有趣味和美感,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二、表情包的著作權人一定=財產權人嗎?
著作權是基于創(chuàng)作行為而產生的,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享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權。廖某通過創(chuàng)作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藝術價值的表情包成為了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像普通財產權利那樣通過轉讓等方式從原始著作權人處繼受取得。
比如,本案中某陽公司即是通過協(xié)議轉讓的方式取得了涉案表情包作品除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著作權。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種類眾多,其中和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最為緊密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受該權利控制的行為是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該行為應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也就是使作品通過網絡被傳送至遠端。其次,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交互式傳播”是指并非由傳播者指定受眾獲得作品的時間和地點,而是能夠“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傳播行為。如果傳播行為并未采用“交互式”手段,即使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也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
微信公眾號通過互聯(lián)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作品,同時公號提供的內容可以由任何公眾在其選定的認定時間地點獲取。因此,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表情包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guī)制的范疇。如果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其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表情包的行為即構成侵權。
四、有“合理使用”可能嗎?
一般情況下,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表情包或其他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即構成侵權,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但為了提升社會福祉、促進文化發(fā)展交流、平衡權利義務,《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等13種合理使用情形,作為對著作權的限制。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本案的商業(yè)推送并不在其列。
《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較多,對于著作權人和新媒體運營者來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首先,判斷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目的應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且具備合理性,通常要排除單純商業(yè)目的的使用;
其次,審視被使用作品的性質,一般要求被使用的作品應是已公開發(fā)表的作品,不能是作者尚未公開或作者明確不希望公開的作品;
第三,判斷引用部分的數(shù)量與質量,一般要求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處于適量且合理的范圍內;
第四,審視對被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與價值是否存在影響,產生影響的則不屬于合理使用。
最后,法官提醒社會大眾,著作權為絕對權,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外,未經權利人同意實施受著作權規(guī)制的行為,即構成侵權。因此,應慎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切莫讓草率的“習慣”讓自己成為侵權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原標題:這個“表情包”挺可愛的,直接拿來用?法官勸你等一等)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揚名 吳瀾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這個“表情包”挺可愛的,直接拿來用?法官勸你等一等(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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