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要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否為專有使用予以確切說明。
一、簽訂出版合同時要明確相關條款的性質和法律責任 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是就著作權中某項或多項財產(chǎn)權的使用而達成的一種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出版工作中,很多出版單位在和作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著作權歸屬往往約定不清楚,沒有明確作品授予的使用權性質、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等。只有合同約定準確、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生效,否則,不僅出版單位使用后易造成侵權,而且作者仍然有權再次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權利,授權其他出版單位同樣使用。 期刊出版單位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與作者簽訂書面出版合同,而是以作者主動投稿(或者接受約稿并且將稿件交給期刊出版單位)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以及匯編權授予期刊出版單位。所以,除非作者投稿時特意以書面形式表明該作品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只允許該期刊出版單位使用,并隨作品附帶發(fā)表了禁止他人轉載、摘編的聲明(作出禁止轉載聲明的主體應是著作權人;作出聲明的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托報刊社發(fā)表聲明,并且應在報刊刊登作品時就附帶作出),否則期刊出版單位獲得的出版權就只是非專有出版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要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否為專有使用予以確切說明。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時,在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等明確說明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明確作品的使用權性質,即是專用使用還是非所有使用,出版單位因此而涉及的著作權侵權案屢見不鮮。 二、審稿中要對內容及其來源嚴格審核把關 書刊稿件內容來源有兩類:一類為作者原創(chuàng)或作者少部分引用他人出版物中的文獻資料,以表達自己的思想感情,說明自己對新問題、新道理的見解創(chuàng)作而成--原創(chuàng)作品;第二類為作者使用他人全部作品或大量運用他人的作品、出版物中相應文獻資料創(chuàng)作而成--翻譯作品、紀實作品、匯編作品。 在出版工作的審稿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對于原創(chuàng)作品,需取得原創(chuàng)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相應內容,除客觀事實外(著作權只保護客觀事實表達方式,不保護客觀事實本身),必須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要件,并注明文獻資料的來源;對于翻譯作品,除需取得譯者的許可使用授權之外,還需取得原著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含其中的圖片等資料許可使用權),并要在出版物封面上署上其姓名和國籍;對于紀實作品、匯編作品,除需取得紀實作品和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之外,對作品中所涉及的私人信函、詩文、圖片等以及被匯編的各篇文章,還需分別取得相對應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否則,一旦出版,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律要求出版單位、報刊社要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即必須對授權人的權利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疏于審查即為過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版單位應該對稿件是否確實由真正的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權人的真實意愿、作品中的內容是否存在剽竊他人作品等情況多加注意,盡量通過各種途徑予以核實,并保留一定的證據(jù),以便必要時順利履行舉證責任。 三、整體設計運用圖片圖案時要取得著作人授權 書刊整體設計是一門藝術。它要運用形象、圖案、色彩等藝術手法,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與物資材料,反映書稿的內容、氣質和風格,體現(xiàn)出版單位的風貌和特色,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勞動。 在書刊的整體設計中,圖書外部裝幀和內文版式的全面設計,時常使用圖片圖案作為插圖,或是作為圖片插頁,或是作為封面圖案,或是作為廣告的組成部分。無論用于何處,出版者都應該充分尊重權利人,要注意重視與使用照片相關的下列三個問題。 一是要取得照片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按授權條件使用。 無論是將圖片用于廣告還是非廣告,只要該圖片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就應該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時,應注意一個極具實踐性的問題,即須確認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取得的授權也是無效的。確認真正著作權人條件:一是能出示圖片的底片或圖片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二是能出示圖片著作權人委托其代理著作權事務的有效證明文件,著作權代理人根據(jù)著作權人的委托,不僅有權代表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相應作品,還有權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確認授權人具有相應權利后,應當簽訂書面授權協(xié)議,并寫明授權使用的作品名稱、授予使用人的權利、授權使用的范圍、使用作品的載體、使用費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將權利轉讓或轉授他人使用等事項。特別要注意的是,授權協(xié)議中必須包含“權利保證”和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二是要注意著作權和肖像權的競合。 著作權和肖像權的競合在照片里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攝影者對照片享有著作權,而照片中的人物則享有自己的肖像權。著作權和肖像權是兩種平行的民事權利,不存在孰高孰低之分。通常情況下,出版單位在使用人物照片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雙重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 三是要明了發(fā)表“聯(lián)系作者聲明”不影響對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一些出版單位在未經(jīng)授權使用圖片之后,往往在出版物上附加一條“聯(lián)系作者聲明”,其內容一般類似于“部分圖片在使用時無法與作者取得聯(lián)系,希望作者見后與本社聯(lián)系,本社將支付稿酬”。實際上,這類“聯(lián)系作者聲明”對認定照片的使用是否侵權并沒有影響,因為只要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且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要件,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來源:人民軍醫(yī)出版社 整理:iprdaily 網(wǎng)站:http://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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