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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引導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專利審查指南》(2023)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br/>
《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
1《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及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2《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3《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一般規(guī)定
4《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
5《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中藥領域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
6《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7《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及外觀設計國際申請
8《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專利申請手續(xù)和事務處理
2020年10月17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2023)(下稱審查指南)將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引導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審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本文為《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八)——專利申請手續(xù)和事務處理。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
為適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進一步簡化專利申請手續(xù),優(yōu)化審查流程,本次對《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審查指南)有關專利申請手續(xù)和事務處理部分進行了全面修改。此次修改充分考慮了新技術快速發(fā)展的需要,在事務處理方面為創(chuàng)新主體提供更為便利化的措施,對相關費用進行減免,減輕當事人負擔,同時也對一些規(guī)定作出了細化和進一步說明,力圖提高專利申請手續(xù)辦理的便利性,進一步提升審查效率。
二、修改內容
(一)優(yōu)化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相關規(guī)定
1.修改批量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及相關費用的規(guī)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節(jié)、第6.7.1.2節(jié))
對于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fā)生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的情形,明確了可以批量辦理著錄項目變更,并就相關費用作出規(guī)定。
修改解讀
修改前的規(guī)定為,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fā)生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審查實踐中,同樣的變更內容需要重復提交著錄項目變更審報書,手續(xù)繁瑣。為了簡化手續(xù),更好地滿足創(chuàng)新主體的實際需求,針對多件專利申請完全相同的變更內容,當事人可以提出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
2.明確不允許以“連續(xù)變更”的方式辦理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連續(xù)轉移(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節(jié))
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連續(xù)轉移的,不應當以連續(xù)變更的方式辦理。
修改解讀
“連續(xù)變更”是指當事人在同一天對同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權(或專利權)連續(xù)提出權利轉移的變更請求。根據專利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未經登記的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尚未生效,此時的受讓人不能稱之為變更后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無權將該權利再次轉讓。因此,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fā)生連續(xù)轉移時,當事人應當就每次權利轉移分別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登記每一次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不應當以連續(xù)變更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xù)。
3.簡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請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證明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1節(jié))
新增規(guī)定:“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請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只有無法提供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經審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確時,才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修改解讀
修改前的審查指南規(guī)定了對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各類情形需要提交證明文件。修改后的審查指南明確了可以僅提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與相關部門電子數據聯網查驗后信息一致的,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文件,以便減輕當事人負擔,加快審批流程。但是對于國外申請人或者其他無法通過電子數據聯網查驗的,還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4.修改因漏填或者錯填發(fā)明人提出發(fā)明人變更的規(guī)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節(jié))
針對因漏填或者錯填發(fā)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修改點:一是規(guī)定此種變更的提出時機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二是對于證明文件:增加了要求變更后全體發(fā)明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并要求發(fā)明人在證明文件中注明變更原因(即錯填或者漏填),以及以聲明承諾的方式聲明已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確認變更后的發(fā)明人是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全體人員。
修改解讀
為有效保護真正發(fā)明人的署名權、知情權,規(guī)制不具備發(fā)明人資格的人變更為發(fā)明人的行為,此次修改對以漏填或者錯填為由提出發(fā)明人變更的時機作出了規(guī)定,即“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既防止在專利審批程序中出現虛假變更發(fā)明人的行為,也給真正漏填或者錯填發(fā)明人的當事人以合理的補救時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可以采用聲明承諾的方式,簡化了證明文件的提交,優(yōu)化了發(fā)明人變更的辦理流程。
5.對涉及專利權轉移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審批期限作出具體規(guī)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4節(jié)第(1)項)
明確了涉及專利權轉移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審批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修改解讀
為滿足創(chuàng)新主體的需求,進一步規(guī)范流程業(yè)務,明確了對涉及專利權轉移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審批期限要求。
(二)完善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xù)的一般性規(guī)定
1.明確專利申請手續(xù)的形式及紙件形式文件轉換為電子形式文件的效力(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節(jié)、第2.2節(jié))
明確電子形式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并修改了小節(jié)內的書寫順序和內容。增加“對受理的紙件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專利局進行掃描并存入數據庫。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經專利局轉換為電子形式文件并記錄在電子系統數據庫中,具有與原紙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的規(guī)定。
修改解讀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目前電子形式已成為專利申請的主要形式,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修改明確了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審查指南為此作出適應性修改。由于紙件形式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通常先進行掃描并轉換為電子形式的數據進入到特定的數據庫進行保存,審查指南明確了紙件形式文件轉換為電子形式文件的效力。
2.對專利申請手續(xù)涉及的證明文件作出一般性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6節(jié))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取消了“非職務發(fā)明證明”“經常居所證明”“經常營業(yè)所所在地證明”“申請人資格證明”等證明文件。二是明確電子申請中的證明文件可以是“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以及明確了“申請人可以將證明文件原件在專利局存檔備案,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應當注明證明文件備案號”。三是對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在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guī)定,并明確了對于涉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專利局不予批準相關手續(xù),已經批準的,予以撤銷。
修改解讀
根據國務院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對于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些證明文件進行了精簡。
根據《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 57 號),明確電子申請中的證明文件可以為紙件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此外,對于在專利局辦理了證明文件原件的備案的,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注明了備案號,視為已提交證明文件原件,以減輕當事人負擔。
為落實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在辦理各類手續(xù)時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明確電子申請代表人的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9節(jié))
對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節(jié)關于“代表人”的規(guī)定作出補充要求,明確了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并以電子形式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應當由代表人提交。
修改解讀
對于電子申請,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代表人作為注冊用戶,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負責接收專利局以電子形式發(fā)出的通知書并辦理相關事務。
(三)明確專利費用的相關規(guī)定
1.刪除已停征的費用的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節(jié))
刪除已停征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
修改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和《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 272 號),審查指南作出適應性修改,明確了授權時不再要求繳納這兩種費用。
2.修改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第五部分第二章第2節(jié))
刪除“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當事人使用外幣向專利局繳納費用的,應當使用指定的外幣,并通過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但是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明確了“使用外幣支付的費用,按照銀行將該費用結匯至專利局賬戶之日的匯率結算,以結算之日為繳費日”。
修改解讀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對強制委托的例外情形作出的規(guī)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繳納費用的事務。此處適應性刪除了應當通過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繳納費用的相應規(guī)定。即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yè)所的外國申請人可以自行辦理繳費業(yè)務。
此外,各種費用應以人民幣結算,因此,相關當事人如果使用外幣支付專利費用,審查指南明確了當事人使用外幣支付專利費用的結算方式和繳費日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外幣在境外繳費時應提前辦理繳費手續(xù),避免因匯率結算等原因造成繳費期限的延誤;用外幣繳費產生的手續(xù)費應自行計算排除,避免產生繳費不足的情況。
3.增加費用減繳的情形(第五部分第二章第3節(jié))
明確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年費可以享受費用減繳,并明確“辦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視為提出年費減繳請求,無需辦理專利費減備案手續(xù)”。
修改解讀
審查指南增加相關規(guī)定,對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給予費用減繳的優(yōu)惠政策,旨在促進專利許可交易,提高專利轉化效率。
4.增加政策性退款的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節(jié))
增加“符合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布的公告和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請求。符合規(guī)定的,專利局應當予以退款”的規(guī)定;增加“當事人對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的規(guī)定。
修改解讀
明確了政策性退款的相關依據。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和《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 272 號),審查指南作出適應性修改,明確了可以請求退還50%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的時機及條件。
(四)完善期限的相關規(guī)定
1.修改通知和決定的送達日的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節(jié))
對于通過郵寄的通知和決定,實際收到日與推定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不一致時,明確了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對于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增加規(guī)定“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與通知書和決定的發(fā)文日不一致時,除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外,該通知書和決定的發(fā)文日推定為送達日?!?br/>
修改解讀
對于通過郵寄的通知和決定,在以推定送達為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于可以確定實際收到日的情形,即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對于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審查指南對此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以該通知書和決定的發(fā)文日推定為送達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與通知書和決定的發(fā)文日不一致時,當事人需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晚于通知書和決定的發(fā)文日的,以實際收到日為送達日。
2.修改期限起算日的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1節(jié)第(2)項)
將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起算日從“推定收到日”修改為“送達日”。
修改解讀
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即對于電子形式發(fā)文的各種文件,取消了《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7號)中規(guī)定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申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規(guī)定,因此如果沿用原規(guī)定的“推定收到日”的表述方式,不能涵蓋電子發(fā)文方式的期限起算日,將所述期限起算日從“推定收到日”修改為“送達日”,表述更清楚準確。
3.修改中止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節(jié))
對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中止請求,細化、列舉了專利可以不中止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
修改解讀
此處是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進行的聯動性修改。為了避免審查實踐中濫用中止制度,防止以不當目的干擾正常的審查程序,對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屬糾紛當事人提出的中止請求,專利局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進度、案件證據情況,兼顧公共利益、強調誠實信用、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的原則思路,決定是否中止。
(五)優(yōu)化專利審批程序
1.明確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情形(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節(jié),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2節(jié))
明確了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申請人單獨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或者作為代表人和其他人共同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中國港澳臺地區(qū)申請人單獨或者作為代表人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也適用該規(guī)定。沒有按照該規(guī)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屬于專利申請不受理的情形。
修改解讀
對專利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強制委托的情形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以滿足審查實踐操作的需要。
2.明確保密審查的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節(jié)、第5節(jié)、第6節(jié))
一是明確了專利局處理的保密專利申請的范圍是涉及“除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二是對于申請人在提出保密請求之前已確定其申請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明確應當提交“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出具的保密證明材料”,明確保密證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三是增加解密國防專利的接收和處理流程;四是明確了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的時限要求。
修改解讀
增加了“除國防利益以外的”表述,對于專利局處理的保密專利申請的界定更加準確。
明確保密請求證明材料的出具單位及相關形式要求,對保密請求的提出提供了更加規(guī)范準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進一步明確專利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對于解密國防專利的交接和處理工作流程,便于專利權人或者公眾了解相關程序。
為了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guī)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進一步明確向申請人發(fā)出保密審查通知以及作出保密審查決定的具體時限。審查指南進行了聯動性修改,時限要求與專利法實施細則保持一致,方便申請人了解相關時限,對保密審查有更為確切的時間預期,滿足及時向外國進行專利申請布局的需求。
3.完善延遲審查的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節(jié))
一是增加“實用新型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的規(guī)定。
二是對于外觀設計延遲審查的規(guī)定,修改為“延遲期限以月為單位,最長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36個月?!?br/>
三是增加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的程序,即“延遲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符合規(guī)定的,延遲期限終止,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br/>
修改解讀
第一,在原有的發(fā)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請求延遲審查的基礎上,增加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請求延遲審查的規(guī)定。其中,綜合考慮社會意見,由于實用新型沒有類似發(fā)明的早期公開制度,因此其延遲期限不同于發(fā)明,限定為1年。第二,對于外觀設計,為使延遲審查規(guī)定更為靈活,將延遲期限設定為以月為單位。第三,為了進一步滿足創(chuàng)新主體的實際需求,對三種專利申請的延遲審查請求增加了可以撤回相應請求的規(guī)定,從而便于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自身需要,及時作出調整。
4.明確專利公報和單行本出版的相關規(guī)定,增加部分公布項目(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1節(jié)、第1.2節(jié)、第1.3節(jié))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專利公報和單行本的出版周期,即“三種專利公報按照年度計劃定期分別出版”“專利申請及專利單行本定期與相應的專利公報同日出版”。
二是對于發(fā)明專利公報的專利事務公布內容增加“專利權期限的補償”“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對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公報的專利事務公布內容增加“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
三是增加了專利公報涉及專利權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其中,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原專利權期限屆滿日、現專利權期限屆滿日。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除包括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之外,還包括“藥品名稱及經批準的適應癥”。
修改解讀
隨著技術的進步,現已實現每周出版多期專利公報。為更加靈活調整出版周期,更好地滿足實際需求,審查指南相應的表述修改為專利公報“按照年度計劃定期分別出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專利公報內容中增加了第(九)項“專利權期限的補償”,以及第(十三)項“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事項”,審查指南進行適應性修改,便于公眾了解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相關信息。
5.優(yōu)化專利證書的更換和更正程序(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2節(jié)、第1.2.3節(jié))
刪除原有規(guī)定“專利證書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明確規(guī)定為“專利局發(fā)出的原紙質專利證書破損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專利局可以重新制作電子專利證書發(fā)送給當事人,更換后的證書應當與原專利證書的內容一致?!?br/>
明確了“專利證書中存在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頒發(fā)更正后的專利證書”的規(guī)定。
修改解讀
根據《關于全面推行專利證書電子化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515號),自2023年2月7日(含當日)起,全面推行專利證書電子化。對于以紙質形式申請并獲得專利授權的,也頒發(fā)電子專利證書。專利局發(fā)出的原紙質專利證書破損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專利局可以重新制作電子專利證書發(fā)送給當事人。
專利證書中存在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實存在錯誤的,重新頒發(fā)更正后的專利證書,重發(fā)證書不需要當事人繳納手續(xù)費。為了社會公眾及時獲得專利證書更換的信息,在專利公報中增加了聲明原專利證書作廢的公告。
專利證書僅是記載專利權登記時的法律狀態(tài),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法律狀態(tài)更為及時有效,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獲取該專利的最新法律狀態(tài)及相關信息。
(六)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1.對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作出具體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專利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對在我國實行專利開放許可作出了制度規(guī)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進行細化規(guī)定。審查指南進行了聯動性修改,在第五部分新增第十一章,圍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實施,作出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具體包括第1節(jié)“引言”,第2節(jié)“開放許可相關原則”,第3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提出”,第4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撤回”,第5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的登記和公告”,第6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生效”,第7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備案”,第8節(jié)“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費減手續(xù)的辦理”,以及第9節(jié)“已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相關手續(xù)辦理”。
修改解讀
第1節(jié)引言部分明確了本章制定的依據,簡要概述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運行模式。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是專利權人的自愿行為,實行專利開放許可的地域范圍明確為中國境內。
第2節(jié)明確了建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目的,提出了專利開放許可相關程序應當遵循的三個原則: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公開原則。
第3節(jié)細化了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開放許可聲明的提出作出具體規(guī)定,包括: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客體、請求人資格、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內容和要求、準予公告和不予公告的情形、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生效時間。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應當是有效且具有較高穩(wěn)定性的,因此審查指南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客體為“已經授權公告的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為了維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要求,規(guī)定了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已經被宣告全部無效等9種情形下,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專利實行開放許可。
關于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主體,為了避免專利權人之間的糾紛,在審查指南中規(guī)定,共有人就共有專利權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交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關于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的規(guī)定,細化了請求人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手續(xù)文件、內容要求,明確規(guī)定專利權人聲明實施開放許可的,應當提供必要的聯系方式,以保障被許可人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支付許可使用費。此外,使用費是開放許可能否達成的關鍵核心,是影響開放許可制度運行成效的重要因素。為引導專利權人合理提出開放許可聲明,更好地實現制度的初衷,審查指南明確了專利權人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時,應當一并提交對許可使用費計算依據和方式的簡要說明,并對開放許可使用費上限作出限定。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是基于專利權人的自愿原則提出的,一經公告應當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公告內容應具有合理的可預期性。為正確引導專利權人,第4節(jié)對于撤回開放許可聲明進行了規(guī)范,明確了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手續(xù)文件、內容要求和生效時間。
第5節(jié)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并對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及其撤回所公布的項目作出規(guī)定。
我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采用的是要約模式。第6節(jié)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生效條件。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愿意實施其開放許可專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對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屬于中國內地單位或個人,以開放許可方式出口技術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專利開放許可是普通許可的一種特殊形式,第7節(jié)規(guī)定,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手續(xù)的辦理應當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執(zhí)行。
第8節(jié)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費減手續(xù)的辦理進行細化規(guī)定。明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被準予備案的,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按規(guī)定享有自備案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的減繳。此外,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簽訂普通許可合同的,不屬于開放許可,因此不能享受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繳。對于專利權人同時符合兩項專利年費減繳條件的,例如既符合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的年費減繳條件又符合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年費減繳條件的,按照其中減繳比例較高的一項條件予以減繳。
為規(guī)范專利開放許可行為,保護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第9節(jié)規(guī)定在辦理因專利權轉讓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和放棄專利權兩種手續(xù)之前,專利權人應當首先撤回開放許可聲明。此外,根據《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為保障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以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出質時,應當取得質權人的同意。
2.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規(guī)定(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節(jié)、第2節(jié)、第4節(jié)、第6.2節(jié))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對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規(guī)定作出適應性修改。一是調整了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主體、客體、請求時機及審查期限;二是對委托手續(xù)、專利權評價的內容以及更正請求進行修改。
修改解讀
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在彌補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利穩(wěn)定性不高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獲得越來越多的創(chuàng)新主體的關注,也對其請求主體范圍的擴大和請求時機的提前提出了更多需求。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順應了這一需求,將請求主體由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擴大為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和被控侵權人。審查指南在適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收到專利權人發(fā)出的律師函、電商平臺投訴通知書等的單位或者個人屬于被控侵權人。
為了便于盡早獲得專利權評價報告,確定相關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專利法實施細則將專利權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時機由公告授權決定后修改為可提前至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xù)時,因此,審查指南對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時機及客體進行了適應性修改,并明確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xù)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形式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因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主體范圍擴大,調整了委托手續(xù)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需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且注明僅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事宜;但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托原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手續(xù)的,因委托關系已經存在,因此不需要再次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和第六十九條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分別作為初步審查的范圍以及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因此,適應性地增加專利權評價的內容包括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其評價標準適用《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guī)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同一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對于非專利權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將告知專利權人專利權評價報告出具情況,同時,也給與專利權人請求更正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機會。
三、結語
對審查指南有關專利申請手續(xù)和事務處理內容的修改,包含了優(yōu)化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有關規(guī)定、完善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xù)的一般性規(guī)定、明確專利費用的相關規(guī)定、完善與期限有關的規(guī)定、優(yōu)化專利審批程序、有效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等六個方面的內容。通過審查規(guī)則的修改完善,力圖進一步便利申請人,優(yōu)化審查流程,落實“提質增效”目標,推進知識產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
(原標題:《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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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審查指南》(2023)修改解讀(八)——專利申請手續(xù)和事務處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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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預審備案需3名研發(fā)人員近6個月社保+研發(fā)投入證明材料 | 《濟南保護中心關于規(guī)范專利預審服務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全文發(fā)布
《專利申請代理服務規(guī)范》將于2024.3.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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