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涉案專利專利權專利權
蘋果公司習慣了在世界各國指控他人專利侵權,來到中國當被告還真有些不習慣。2012年夏秋之交,上海A公司將蘋果公司送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指控蘋果公司的Siri聊天系統(tǒng)侵犯了其專利權。該案經過3次開庭審理,至今尚未結案。有媒體甚至預言,如果蘋果公司敗訴,其Siri軟件將告別中國大陸市場。蘋果公司當然不甘束手待斃,于2012年11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意欲反守為攻,從根本上擊潰對手,使得侵權訴訟失去存在的基礎。事關重大,專利復審委員會專門組成五人合議組,由通信一處處長田華親自掛帥,先后兩次舉行口頭審理,于2013年9月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第21307號決定。蘋果公司不服,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第21307號決定。蘋果公司的這一舉動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了公眾的熱切關注。上海民事訴訟恩怨未了,北京行政訴訟又起狼煙,令看客眼花繚亂,更增加了專利訴訟案件的神秘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是高度重視,擺出同樣的“接待”規(guī)格,由專家型法官姜穎庭長領銜,組成五人合議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開審理此案。
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筆者雖不敢自詡內行,但在專利領域也辛勤耕耘了十來年,能洞察出專利訴訟的一些端倪。專利權人持有的專利武器究竟有多大威力,膽敢向蘋果公司“亮劍”?蘋果公司的Siri聊天系統(tǒng),其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不幸落入,蘋果公司在法律層面上還有什么反擊手段?這些問題,其實是專利法的基本問題,也是專利訴訟所必須直面的問題。
1.專利基本信息介紹
2004年8月,3個自然人一起申請了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專利申請?zhí)枮?00410053749.9。后經兩次轉讓,現在的專利權人為上海A公司。
該專利申請于2009年7月22日獲得專利授權,共有11項權利要求,包括系統(tǒng)獨立權利要求1和從屬權利要求2~8,以及方法獨立權利要求9和從屬權利要求10~11。說明書正文有5頁,附圖有3幅,分別是系統(tǒng)架構圖、數據庫結構示意圖和對話流程示意圖。
2.對專利技術方案的解讀
專利在本質上是一種技術方案,權利要求只是“披著法律的外衣”而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對技術方案的解讀,始于對權利要求的解讀,而在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處于基礎地位,相比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大。故我們先從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開始解讀。
該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至少包括:一個用戶,和一個聊天機器人,該聊天機器人擁有一個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務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務器及其對應的數據庫,該聊天機器人還擁有通訊模塊,所述的用戶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與聊天機器人進行各種對話,其特征在于,該聊天機器人還擁有查詢服務器及其對應的數據庫和游戲服務器,并且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以用來區(qū)分所述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言,并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
本專利涉及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其“至少”包括兩大部分:①一個用戶;②一個聊天機器人,該機器人擁有通訊模塊?!坝脩簟迸c“聊天機器人”聊天,這符合通常意義上的聊天至少需要兩個“主角”的基本要求。然而,用戶要與機器人聊天,需要借助“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因此二者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連接而組成一個系統(tǒng)。這樣一來,除上述兩大部分外,還需引入第三方的“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例如,說明書中所述的“QQ、MSN Messenger和Yahoo Messenger”。
眾所周知,用戶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一般不是設備或機器),“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又是第三方的公共平臺,因此,專利發(fā)明點似乎只能是“聊天機器人”本身了。該權利要求1在“其特征在于”之后對聊天機器人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定:
——該聊天機器人還擁有查詢服務器及其對應的數據庫和游戲服務器;
——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過濾器用來區(qū)分所述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言,并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
——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
上述限定主要介紹了聊天機器人外在的架構,盤點一下,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與查詢服務器配套的數據庫,還有一個過濾器,其對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進行區(qū)分,并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上處理。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9為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內容如下:
一種使用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與機器人聊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用戶找到聯機的聊天機器人,并通過即時通訊平臺發(fā)送對話語句,
即時通訊平臺將該對話語句傳送給與其相對應的通訊模塊,
通訊模塊再將這種對話語句轉送至過濾器,
過濾器通過對該語句的判斷后再轉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依據其相應的數據庫對該對話進行答復后轉通訊模塊發(fā)送給用戶。
可以看出,該權利要求9的流程是:對話語句通過即時通訊平臺發(fā)送出去——經過通訊模塊——經過過濾器——到達相應的服務器——由相應的數據庫進行答復——發(fā)給通訊模塊——說給用戶聽。
1.對技術特征的審查
從專利審查的視角來看,審查員必須首先仔細閱讀說明書探究發(fā)明實質,在此基礎上,制定檢索策略。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是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根據專利法原理,權利要求實際上是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其一旦獲得專利授權,就受到法律保護,可以說,權利要求的本質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技術方案。根據前述分析,該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包括聊天機器人和用戶兩個部分,此時,審查員應考慮這兩個部分是否屬于構成該系統(tǒng)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其中,將用戶本身作為技術特征是不符合專利法原理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但什么是技術特征?技術特征是否可以為“用戶”?《專利審查指南》中沒有給出進一步的定義。我們不妨參考一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5條的規(guī)定:“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者單元組合?!睂φ找幌麓艘?guī)定,難免產生疑問,“用戶”如何承擔“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者單元組合”這一使命?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由于引入了“用戶”這一非技術特征,可能導致其不能被認為是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
為穩(wěn)妥起見,審查員應繼續(xù)探討,申請人將“用戶”作為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其到底是何用意?是否為疏忽或者失誤?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對“用戶”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定,如下: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戶包括使用短信平臺的用戶,該使用短信平臺的用戶根據與中國移動或中國聯通簽訂的通信協(xié)議通過短信的方式與機器人進行各種對話。
從權利要求2的進一步限定中可以看出,“用戶”的作用是“與機器人進行各種對話”,因此,申請人要表達的意思是:聊天機器人從用戶處得到“輸入信息”??梢姡坝脩簟北旧聿皇羌夹g特征,真正的技術特征實際上是指“用戶終端”,其為聊天機器人提供輸入信息。這樣,我們可以看出,權利要求1關于“用戶”的限定是一種撰寫失誤,應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
通過上述分析,審查員可以看出,盡管申請人請求保護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但實際上其發(fā)明的是一種聊天機器人,“用戶”不是技術特征,而在聊天機器人的技術方案中,“接收輸入信息”才是技術特征,沒有“輸入信息”,就無法啟動聊天。
2.對技術方案的整體把握
對發(fā)明技術方案的整體實質把握,是專利審查工作的基礎,是準確檢索的前提。如上分析,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用戶”并非技術特征,故可以認定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實際上是一種“聊天機器人”,而非“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對這一點,涉案專利說明書中也予以了肯定,其指出:“用戶1通過各種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與聊天機器人9對話。聊天機器人9是一個虛擬的人,……本質上是一個或若干個機器人服務器2”。從圖1的架構上也可以得到印證,發(fā)明技術方案整體上屬于“機器人服務器”。那么,需要進一步分析,涉案專利的“服務器”與傳統(tǒng)的服務器有什么不同?傳統(tǒng)的搜索引擎,例如百度和谷歌的搜索平臺,本質上就是搜索服務器,用戶將所詢問的問題輸入到對話框中,系統(tǒng)會根據問題,通過檢索相應的數據庫給出答案。而涉案專利的服務器定位在“聊天”,說明其發(fā)明點在于如何接收用戶的“語句”和如何給用戶“回話”,因此,“機器人服務器”中,必須要有面向“聊天”的“語句分析”單元,一旦服務器識別出用戶的“語句”,后續(xù)的檢索查詢與一般的搜索引擎就基本一樣。因此,該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實際上是解決用戶語句的識別問題,并相應地把檢索結果轉換成用戶能“聽懂”的回話。對于如何“聽懂”用戶的語句,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過濾器22用來區(qū)分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的命令式語句,或者是自然語言”,“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語句,即送到查詢模塊24處理,如果是自然語句,則送到對話模塊23處理”。
上述內容表明,“過濾器22”是一個關鍵部件,經過它的分析過濾,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查詢模塊24或對話模塊23進行處理。但“過濾器22”是如何實現分析過濾的,說明書中沒有明確的教導,這可能涉及公開不充分的問題。除此之外,對于權利要求1中的游戲服務器,說明書也沒有給出具體說明,在聊天機器人的環(huán)境下,游戲服務器是如何工作的,這也是疑問。作為重要的接口部件,通訊模塊21如何與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交互信息,說明書中也沒有任何教導。如果權利要求1是利用現有技術的模塊組合,其創(chuàng)造性將成為審查的重點。
此外,權利要求1中的3種服務器應該對應著自身的數據庫,其中的游戲服務器到底對應哪個數據庫,說明書中語焉不詳。還有,人工智能服務器的“人工智能”是如何體現的,說明書中也只是泛泛而談。這些都給審查工作帶來了疑點。
總之,通過對技術方案的整體把握,審查員可以做到理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本質,從而運用專利法原理和審查理論進行具體的審查,由此才能作出客觀公正的審查意見或結論。
3.從專利保護角度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出現了將“用戶”作為技術特征的問題,這表明撰寫人缺乏撰寫的“單一主角”理論的基本撰寫常識,即,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應當由單個侵權方實施,對于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由多個侵權方實施的,只能訴諸間接侵權,而間接侵權的認定要求多個侵權方之間存在共同故意,那將導致原告處于極其不利的舉證地位1。在通訊技術領域的權利要求中,應當以一個核心部件為中心,其他部件以信號的走向(輸入或輸出)方式來描述,業(yè)內俗稱為“單側描述”。例如在涉案專利中,應以聊天服務器為“主角”,寫出其結構單元的構成和單元之間的連接關系,其中,連接關系可以通過信號在結構單元中的走向進行限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兩個“主角”的時候,根據專利侵權判斷的“全部技術特征原則”,需要兩個“主角”都出現才可能構成侵權,涉案專利中出現了“用戶”這樣的主角,可能會阻斷侵權認定的鏈條,因為其可能不具備生產經營目的。盡管可以善意地將“用戶”理解為“輸入信息”,但由于涉案專利在審查中并沒有這樣認定,那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寄希望于法院如此認定,就涉及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判斷,會給被告一方制造可逃脫之機。
從說明書中披露的技術內容看,用戶發(fā)出的“輸入信息”是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傳送到服務器的通訊模塊21中的。因此,用戶是男是女,是中國移動的還是中國聯通的,并不重要,“輸入信息”才是技術特征,甚至鸚鵡學舌而發(fā)出的“輸入信息”,聊天服務器也會一視同仁地進行處理。這樣一來,單純的聊天服務器9是不夠的,還需要與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結合,這實際上又構成了一個“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即權利要求1將第三方的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又引入到系統(tǒng)之中,如果競爭對手有意回避這個第三方平臺,只是在自身的聊天服務器中加強通訊模塊的功能,而省去第三方平臺,但同樣實現相應的聊天功能,這無疑是一種“規(guī)避設計”(design around)。因此,如果撰寫者只將發(fā)明人給出的技術交底書如實記錄下來(業(yè)內稱之為“白描”),那么,白描式的權利要求只能表現出一個具體的實施例,很容易被規(guī)避。而權利要求的撰寫“字字珠璣”,必須根據說明書的實施例來歸納出其技術原理,即將實施例進行適當的上位化或概括處理,才能為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供合適的保護范圍。在這個意義上,探尋權利要求的合適保護范圍,是發(fā)明人、撰寫人和審查員共同努力的結果。
一項好技術可以埋在發(fā)明人的心中,但一項專利,必須訴諸文字,用文字來表述技術方案。因此,好技術不見得能夠成為好的專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撰寫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專利撰寫者需要在領會發(fā)明實質的基礎上,根據專利法原理,運用合適的撰寫技巧,寫成供審查員審查的文本。審查員也應熟悉基本撰寫理論,根據專利法原理,對專利撰寫給出適當的指導和引導,將缺乏技術亮點的申請過濾掉,使值得保護的技術方案脫穎而出,為專利保護奠定扎實的基礎。專利審查階段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位于專利撰寫和專利保護的中間,這就要求審查員瞻前顧后,一方面要熟知專利撰寫基本理論,一方面又要熟悉專利保護階段的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對符合法律要求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授予專利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專利申請依法駁回,通過個案的審查,來詮釋專利法的真諦,從而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并為司法保護提供穩(wěn)定的權利基礎,可謂責任重于泰山。在這個意義上,專利代理人、審查員、專利保護階段的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組成了專利法律共同體,應當為專利保護發(fā)揮各自應有的作用。
來源:中國發(fā)明與專利雜志
作者:鹿士杰、毛習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宋獻濤,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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