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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原標題:從《張愛玲畫話》案看“適當引用”
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合理使用”一直是被告在抗辯中高頻使用的的理由,而在“合理使用”的諸多情形中,“適當引用”又成為出鏡率極高的理由。那么,什么是“適當引用”呢,請看下面這起“《張愛玲畫話》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取得了張愛玲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的獨家使用權,后發(fā)現被告某出版社出版的《張愛玲畫話》一書中收藏了大量張愛玲的繪畫作品,遂以著作權被侵害為由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理分析
該案的判決非常典型的體現了“適當引用”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斑m當引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不難看出,相較于其他類型的“合理使用”,“適當引用”的適用沒有特定的使用主體、使用場景或使用內容等方面的特定限制,而“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又存在極大的解釋空間,因而在版權侵權訴訟中自然成為被告抗辯時熱衷援引的條款。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舉的形式,沒有一般性的原則條款,也沒有兜底條款,這使得很多國際上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并不在其中,而“適當引用”由于適用限制較少,因而從某種程度上成為萬能條款而被很多版權案件中的被告一方高頻引用。以下結合案情具體闡述何為“恰當引用”。
1 “適當引用”的使用限制
事實上,“適當引用”是有使用限制的,即引用的內容必須“適當”,換言之,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或者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而在實踐中,很多案件并不適用這一條件。例如,“飯制劇”,表現為將若干熱門影視劇的視頻片段剪輯拼接在一起,事實上就屬于引用部分構成了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又如,無解說的網絡游戲直播,表現為長時間展現網絡游戲具有版權的畫面,同樣屬于引用部分構成了引用作品的實質部分。
本案中,《張愛玲畫話》一書由兩大部分構成,即《
2 “適當引用”的目的限制
適當引用的目的必須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這是引用的目的限制。但是,在《張愛玲畫話》一書中,《傳奇》部分表現出明顯不符合適當引用目的限制的特點,即該部分所引用的張愛玲繪畫作品,并非評論的必要基礎,也非評論的主要對象,基本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評論僅僅點出繪畫的出處,而其他內容與繪畫無直接關聯;二是評論對繪畫做了簡要介紹,其他內容與繪畫無直接關聯;三是評論內容與繪畫無直接關聯??梢钥闯觯辽倬汀秱髌妗凡糠侄裕y以被判定為符合“適當引用”在引用目的上的要求。與之相對,《圖案》部分雖然同樣引用了很多張愛玲的繪畫作品,但其內容主要是對相關繪畫以及張愛玲本人的介紹和評論,繪畫是介紹、評論的主要對象,因此在適當引用的目的方面,明顯要優(yōu)于《傳奇》部分。盡管兩個部分存在差異,但從整體意義上看,《張愛玲畫話》仍然不符合適當引用目的限制方面的要求。
3 如何評估“適當引用”的實際影響
如果因為對他人作品的“引用”而造成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市場銷售受到不良影響,就不再成立“適當引用”。那么,如何評估“適當引用”的實際影響呢?因為“適當引用”而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不但包括現實損害,還包括潛在的市場利益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必須是有邊界的。那么,如何確定這種影響的邊界呢?其關鍵,在于判斷是否產生了“替代作用”。換言之,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結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創(chuàng)造了新作品或新產品,就不是合理使用。從本案來看,涉案書籍內容共計使用張愛玲作品150幅,基本上把張愛玲創(chuàng)作的繪畫作品全部收錄,這顯然,已經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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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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